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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宋代的『高考』阅卷誊录法
人民法院报 2026-06-17

  □ 刘绍义

  据记载,清朝咸丰八年(1858年)九月,在顺天(北京)乡试中,因戏子平龄“朱墨不符”中了第七名而引发的“高考”舞弊案,共有91人受到处罚,其中5人处斩,3人充军。牵涉之广,绝无仅有;官职之大,也是历史之最。于菜市口开刀问斩的主考官柏葰是清朝一品大员、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位居宰相,官至人臣极鼎。但按照清朝的法律,清咸丰帝也只能挥泪斩柏葰。所谓“朱墨不符”,就是古代科举考试时的两套卷子,一套是考生本人在场内用墨笔缮写的答卷。为了防止考官认识考生的笔迹徇私作弊,再由誊录人用朱笔将应试人的原卷誊抄一遍交给考官批阅。用心可谓良苦。为平龄作弊的当事人就是在这个环节上做了手脚,以致把主考官柏葰牵连进去,丢了性命。

  翻开历史看看,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也就是宋辽订立“澶渊之盟”的第二年,为了巩固北方边防,除按照常例取正奏名和特奏名进士、诸科1003人之外,又特地为河北举人举行了专门的省试。结果,经过殿试,取正奏名进士146人、诸科698人,特奏名进士205人、诸科及瀛洲防城举人997人,共2046人,此榜总共取士达3049人,这在1300年中国科举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也就是在这次宋真宗主考礼部奏名的河北举人中,首先实行了誊录法,这在中国科举史上确实是一个很大的创举。

  在这之前,为了严防阅卷官营私舞弊,已经实行了糊名法,考官已经看不出举子的姓名了,但他们还能通过辨认字迹以定取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誊录法便应运而生。正像《宋会要辑稿·选举》中说的一样,“别录本,去其姓名”,也就是将试卷另外誊录副本。景德四年(1007年),颁布的《亲试进士条制》规定,“试卷,内臣收之,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别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从此,殿试誊录正式成为制度。誊录后盖上御书院印,是为了防止誊录者偷梁换柱,防止出现漏洞。

  和糊名法是在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开始在省试中实行一样,省试中实行誊录法,也是在大中祥符年间,也就是从专门设立了誊录院的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开始,省试正式实行誊录法。这样,科举评卷环节完全杜绝了考官的主观因素,使考试取士真正走向公平与客观。这种阅卷的方法,详定官不能见到考生的姓名,而编排官能够见到考生的姓名又没有权力决定考生的升降,有效地防止了阅卷时因辨认姓名和字迹而给考生打人情分。

  所以事后宋真宗曾经对宰相王旦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糊名和誊录办法实行以后,使寒士与官宦子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打破了他们之间贫富、贵贱等级界限,使“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取舍原则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糊名法和誊录法作为一种制度上的保障,削弱了主考官“生杀予夺”的权限,尽可能地防止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为大多数考生,尤其是没有背景、没有关系的考生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也是科举制度日臻成熟和完善的一种表现。

  誊录制度的作用,笔者还想从两个事例加以佐证。一个是沈括《梦溪笔谈》记载的故事,宋仁宗时,有个国子监学生叫郑獬,此人有些文水但却很自负,当听说国子监选拔考生把他排在第五时,心中很是不平。按照惯例,考试结果公布以后,被录取的考生要向国子监的主管官员写封感谢信,郑獬在信中把国子监祭酒比作劣等的驽马、挡路的顽石,而将自己比作千里马、巨鳌。国子监祭酒看了以后非常生气,衔恨在心。皇祐五年(1053年),郑獬通过会试后参加殿试,主考官恰恰又是那位国子监祭酒,这位主考官极力想让他落榜,以报其不逊之仇。当他看到有一份卷子极像郑獬的风格时,立即将其淘汰掉。但阅卷完毕拆封以后,发现那份被他淘汰的卷子根本不是郑獬的,而郑獬偏偏中了那年的状元。

  另一个故事记载在《老学庵笔记》中。李廌是苏门六君子之一,深受苏轼的赏识。元祐三年(1088年),苏轼主持省试时,在阅卷中认定其中一份卷子就是李廌的,心中大喜,于是便在卷子上批写了数十字赞扬的评语,并得意地对同主考官黄庭坚说:“是必吾李廌也。”并设法录取为第一名。及至拆号,苏轼才发现第一名是章援,而李廌却名落孙山了。李廌的70岁乳母承受不了这样的打击,自缢身亡。李廌终身不第,抑郁而死。这两个故事至少说明,誊录制度对预防作弊还是有很大约束力的。

(责任编辑: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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