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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从国泰案说起
人民法院报 2026-04-08

  □ 郭经宇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至清代已经渐至成熟,从制度上看,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并举;从法规上看,监察立法完善,数量远胜前朝,监察立法最多的是乾隆时期,山东巡抚国泰贪污案正是出现在这一时期,该案因贪污数量巨大,人数众多,影响恶劣,引起了乾隆的重视。通过对此案案发及查办过程的分析,有助于了解清代监察制度的具体实践。

  引起乾隆重视的案情

  国泰案是我国古代反腐监察史上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清代监察制度的缜密完善和监察人员的严谨严格,此案的主要承办人钱沣被左宗棠称赞为“清严可畏”。

  乾隆四十七年四月,江南道监察御史钱沣在呈给乾隆皇帝的题本中,汇报了山东各府县库银严重亏空的问题,并参劾山东巡抚国泰“贪纵营私,按照州县肥瘠分股勒派。遇有升调,惟视行贿多寡,以致历城等州县亏空,或八九万,或六七万”。

  乾隆看过题本立即召见钱沣,听取汇报后,令钱沣与户部尚书和珅、左都御史刘墉前往山东严查。

  钱沣知道国泰与和珅交往很深,为防止泄密,在接到指令后,便抢在和珅、刘墉动身之前上路。果然,在途中,截获一名官府仆人,钱沣从其身搜出一封国泰写的私信,信上“具言借款填库备查事,中多隐语”。显然,国泰已知要查他的消息,便借款填充府库。钱沣立即将此事奏报乾隆。

  钱沣到山东后,首先稽查历城县库,发现不仅库银短缺,且库银“多系圆丝杂色银”,不符合标准。在事实面前,国泰对受贿及挪移库银供认不讳。但下属知道如承认对国泰行贿,将会与他同罪,因此不肯交代实情。钱沣“惟在委曲开导,以此等贿求原非各属员所乐为,必系国泰等抑勒需索,致有不得不从之势,若伊能供出实情,其罪尚可量从末减”,终令案情全现。

  上下联动的调查机制

  国泰案体现了清代监察从线索发现、选人侦办到最后严肃处理过程中的上下协调机制的完善。清朝形成了“科道合一”的中央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以言谏、封驳、弹劾六部官员为主要职责,十五道监察御史则负责监察地方官员。钱沣作为江南道监察御史,负责监察江南地区的官员和事务。之前,他了解到国泰在属员的提升调补过程中索贿,于是探问具体情况,确实如此。参奏后,又被派办案。办案中,其行事风格与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凸显他的严谨机智。

  乾隆也深度参与此案,不仅任命钱沣与和珅、刘墉等为钦差,共赴山东查办,还直接介入证据收集、讯问、定罪全过程。在和珅等人赴山东途中,乾隆连发两封加急指示,要求和珅等人“惟当秉公查究,据实奏闻”,指出对违法官员“不可不严切究问,以儆官邪”。在侦办过程中,同意对受胁迫官员宽减处罚,鼓励其说出真相。经最终核查,认定历城“亏空银四万两,且有挪移掩饰之弊”。乾隆得知后震怒,着和珅押国泰到京,等候亲讯;又着刘墉等继续查办东平、益都、章丘等州县,务求水落石出。上下协调之下,最终查明,以国泰为主的官员勒索下属,索取贿赂,以致山东各省府库共亏空银两百万。该案影响恶劣,在国泰等主犯被赐自尽后,从犯也被搁置调用。

  清代大案要案的查出,多与皇帝的重视有关。康熙曾亲自为言官撰写工作总则《御制台省箴》,他指出:“台省之设,言责斯专,寄以耳目。”嘉庆在《都察院箴》中主张:“明目达聪,责在御史。”康熙要求监察官员“但有确见,即应指陈”,不必担心可行与否,哪怕“言有不当”,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并鼓励监察“自皇子诸王及内外大臣官员”,不必畏惧权势,只要有“理应纠举之事”,就应当“务必大破情面,据实指参”。《都察院则例》《钦定台规》等监察法规多由皇帝亲自下诏或参与制定。

  独立严格的监察制度

  国泰案后,乾隆更加注重官吏的监察,严格吏治,为政之风得以好转,体现了清代监察不仅注重对贪腐的即时惩治,还注重官员的平时考核。

  清代官员考核标准,有对京官员及各省督府的“京察”、有对地方官员的“大计”,统称为“四格”“八法”。“四格”是评价官员的四项标准,“八法”是不符合四项标准的八种行为。“四格”是操守、才能、政绩、年龄和健康。“八法”为:贪、酷、疲软、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四格”“八法”是前代经验的总结,清代根据政风作相应调整。

  雍正以后,国家政权已经稳固,机构已能有效运转,提升官员的整体素质,防止贪污腐败更为重要,此时考察首重“操守”,在清廉的情况下,再考察其他方面,所以“四格”与“八法”中“操守”与“贪”常排首位。操守即是职业道德。“清”为最高之要求,清者,廉也,“廉者,政之本也”。其次是“谨”,即谨慎、小心。

  对考核的过程与结果实行独立严格的监督。“京察”多由各部院堂官(尚书、侍郎)先对本部门属官评定,再上报吏部,吏部汇总后都察院复核。监察人员可对考核中徇私舞弊、评定不公、遗漏劣迹等行为驳正,发现问题,要求吏部或地方督抚重新核查。考核结束后,若发现官员滥用评优、隐漏劣迹(如“八法”中应参劾的“不谨、疲软”等情形被隐瞒),监察御史可直接奏请皇帝,要求追究考核主管官员的责任。监察人员还可对考核展开专项稽查,对考核过程中的流程违规(如逾期上报、评定标准滥用)严格调查,确保考核按制度执行。

  总体而言,“四格”“八法”的执行权属于吏部及各级行政主管官员,是行政体系内部的政绩评定,而监察人员行使独立的监督权,负责督查考核的公正性并及时严格纠偏,虽不直接进行“四格”的等级评定和“八法”的劣迹参劾,但能独立稽查。《钦定台规》规定监察御史“上可谏君主,下可参臣僚”,这无疑是钱沣能够参奏国泰贪污的重要依据。二者权责清晰,其中蕴含的法律智慧可为当下镜鉴。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构建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项目编号:24JD JC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学院)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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