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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宿命的主角
法治日报 2025-08-22

  □ 郭建

  《杜十娘》来自明代作家冯梦龙短篇小说集《警世通言》第三十二卷“杜十娘怒沉百宝箱”。《杜十娘》剧情并不复杂,说的是明朝洪武时,临安书生李干先(《警世通言》中的李甲)入都(今南京)春试,结识金陵名妓杜十娘。杜十娘久厌风尘,正拟寻觅佳偶从良,误以李干先可托终身,乃设法逃出妓院,与李干先相偕返里。途中,夜渡瓜州渡口,为富商孙富所见。孙富久慕杜十娘姿色,又因与李干先旧识,乃密与商议,欲以白银千两买下杜十娘。李干先利令智昏,欣然允之。翌晨迎娶,杜十娘出示所携之百宝箱。李干先悔之不及,孙富则手舞足蹈。杜十娘将箱中珠宝一一投入大江,最后投箱于水,立船头上痛斥孙、李二人,继而投江自尽。李干先见利忘义,终人财两空。

  父母之命不可违

  现在的《杜十娘》演出本,主人公李干先一上场就向好友柳遇春表明,此次上京一为赶考,二来“只因家父年迈,无人侍奉,故尔叫弟悬托仁兄与小弟择一佳偶,他老人家言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功名倒可从缓,亲事却要早办,他还急于抱孙孙呢”。于是柳遇春介绍李干先与杜十娘认识,两人一见钟情,定下终身之约。

  而在《警世通言》里,完全没有这样的类似于“自行找对象”的情节交代,只是说主人公李甲在京城“坐监”(出资买到国子监生头衔,必须到国子监集中学习),因在官办妓院教坊司结识了名妓杜十娘,迷恋杜十娘的美貌,大把花钱,包占杜十娘一年多,“两下情好愈密,朝欢暮乐,终日相守,如夫妇一般,海誓山盟,各无他志”。但是尽管杜十娘有意从良嫁给李甲,“奈公子惧怕老爷,不敢应承”。

  这两种情节的创设,很明显是跨越了两个不同的时代。现代演出本里的李干先自行上京寻觅佳偶,尽管打着一个“父命”的招牌,但显然是近代社会男女婚姻自己做主风气的反映。而《警世通言》里的情节,更符合古代社会的婚姻法律及伦理。

  为子孙订婚,由于涉及家族利益,因此是家长权的重要体现,很少有家长会自动放弃。尤其是《杜十娘》故事里的李干先这样的“都堂之子”(《警世通言》中李甲之父曾为一省行政首长的布政使)家庭。后来孙富劝说李干先:“想老伯乃是朝廷的显宦,为人正直,家法森严,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告而娶,已有一行大罪,何况你娶的还是娼家妓女,你想老伯能够容你吗?”这正是古代社会观念的写照。而《杜十娘》故事里李干先打算自己寻觅佳偶的情节,应该是在社会大环境变化后改编原作的结果。

  李干先娶妾还是娶妻

  明清法律明文规定:如果因为在外地做官或者在外地经商做买卖,不知道家里的尊长已为他定亲,自行与人定亲的,只要尚未正式成婚,就要“从尊长所定”,与尊长为其定亲的女子结婚,自己定亲的对象,“听其别嫁”。有违反尊长意旨、不愿放弃自己所定之亲的,构成犯罪,按照法律,可以判处“杖八十”的刑罚,自定之亲取消,按照尊长所定之亲成婚。值得注意的是,可以在外地自行定亲或成婚的,仅限于做官、做买卖,像李干先(李甲)这样在外地游学的情况并未包括在内。既然从古代的道德伦常、法律规定来看李干先(李甲)都不可能自行做主娶妻,那么他和杜十娘究竟算是什么关系?

  现在演出本中,李干先带走杜十娘,柳遇春送别时说:“啊,十娘,你夫妻此去要夫唱妇随,永偕和好。”在泊船的地方,李干先向孙富介绍,“十娘久把青楼厌,又得柳兄来成全。山盟海誓结姻眷,才随小弟转临安”。也就是说明杜十娘是他的妻子。杜十娘自己也以妻子自居,劝说李干先:“公子不必忧虑,为妻替你筹划就是。”

  可是在《警世通言》里,明确将杜十娘定位为李甲之妾。李甲在与孙富相谈时,时时以“小妾”称呼杜十娘,最后也是以转让“小妾”成交,李甲只是说“小妾千里相从,义难顿绝,容归与商之”。

  按照古代法律以及礼教的严格规定,大老婆是妻,小老婆是妾,两者有天壤之别。相对于丈夫的祖先而言,妻和丈夫一样是传宗接代、延续祖宗香火的角色;而相对于妾以及所有的子女(无论是妻生育的,还是丈夫和妾或其他女子所生育的)而言,妻又是和丈夫并列的家长。礼教里所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白虎通·嫁娶》)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因此,《警世通言》里将杜十娘定位为“妾”,就比较容易被当时的读者接受,也为后来李甲将杜十娘转卖给孙富留下伏笔。

  私奔能否成婚

  在《杜十娘》故事里,李干先与杜十娘一见钟情后,柳遇春到教坊司为杜十娘赎身,因为和老鸨谈不拢赎身的价格,老鸨唤出杜十娘来询问。杜十娘表面上回绝赎身嫁李干先之事。当夜却带了百宝箱私奔到李干先住所,两人在柳遇春掩护下径直上船,前往李干先家乡。

  而在《警世通言》里,情节并没有如此惊险。杜十娘被李甲包占年把,老鸨觉得杜十娘已赔钱,情愿只要三百两银子就允许杜十娘赎身,以十日为限。杜十娘暗中资助李甲,终于在期限到来之时交清赎身价银,两人得以离开京城回乡。

  从故事本身来看,私奔当然具有更大的戏剧性,更适合戏剧演出的效果。但是从法律史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样的情节设计是不符合当时的法律以及一般的社会观念的。明清法律严格限定百姓的户籍制度,就是为了将百姓固定于户籍、为朝廷提供各类无偿的赋役。像杜十娘这样隶属于官办妓院教坊司的妓女,在当时法律上都被定性为“乐户”,擅自逃离构成犯罪,按照法律,出逃一日就要处笞(荆条抽打)十下的刑罚,每五日加一等,最高刑罚为笞五十;如果是像杜十娘这样逃往他乡并出嫁他人不再承担赋役的,就要处杖一百,逮捕后发还原籍。李干先作为包庇隐藏者,也要处以同样的刑罚。

  杜十娘是官办妓院教坊司的妓女,李干先带她私奔,还有可能触及另一条更为严厉的刑事条例,即作为“窝娼”罪处罚。清代条例专门规定“凡无籍之徒及生监,衙役、兵丁,窝顿流娼土妓,引诱局骗”,即使是“偶然存留,为日无几”,仍然要枷号三个月,杖一百;时间长的就要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的就要处杖一百、流三千里。李干先恰巧就是条例列举的“监”(国子监学生),与孙富商量卖杜十娘,就可以认定为“引诱局骗”。而且“得受娼妓财物者”,要按照官吏“受财枉法”计赃从重论,那个百宝箱价值无数,足够李干先一个死罪。因此古代的作者是绝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来宣扬“挟妓私奔”的爱情,即便不是“明媒正娶”,至少也要“赎身清白”。

  (文章节选自郭建的《古人的天平(下卷):透过传统戏曲看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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