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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格是指个体作为人类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而人格权则是一种具体的享有做人资格的法律权利。中国古代有一定的人格理念,《礼记·儒行》曰:“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后人从“可杀而不可辱也”引申为“士可杀,不可辱”。《孟子·滕文公章句下》曰:“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大概是受这些尊重人格理念的影响,《唐律》把人分为良人(被视为有人格的人)和贱人(人格低良人一等)两种。良人包括贵戚、士族、庶民,贱人分为官贱人和私贱人,官贱人包括太常音声人、杂户、工户、乐户、官户、官奴婢,私贱人包括部曲客女和私奴婢。《唐律》认为贱人的人格低于良人,这属于糟粕意识,甚不可取,但对良人的人格是注意保护的,对侵犯良人人格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第一,对使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导致良人的人格降等而变为贱人者,要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唐律·贼盗律》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意思是,凡略人、略卖人(“略”是不自愿的意思,即采用非法手段强迫使别人的人身受自己支配,包括挟持、役使、改变身份及出卖。用非法手段卖十岁以下的孩子,即使孩子本人同意,按略卖人罪论处)做奴婢的,要处绞刑;做部曲的,要处流三千里;卖给人家做妻子、妾、儿孙的,要处三年徒刑。
第二,对采用拐骗等非法手段导致良人的人格降等而变为贱人者,也要给予刑事处罚。
《唐律·贼盗律》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和诱者,各减一等。”意思是,采用拐骗手段使良人人格变为贱人的,比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使良人人格变为贱人的罪减一等处罚。
第三,良人即便是自愿卖给别人变为贱人者,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唐律·贼盗律》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意思是,被卖的人自愿把自己由良人变为贱人,这也不行,卖方和被卖方都要受到流两千里的处罚。即使没有卖售成功,也要减一等处罚。
第四,不仅要对卖良人为贱人的卖方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对知道实情的买方也要给予刑事处罚。
《唐律·贼盗律》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知祖父母、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若己妾而买者,各加卖者罪一等。”意思是,凡知道卖者是用暴力胁迫手段卖良人为贱人的买者,或知道卖者是用拐骗手段卖良人为贱人的买者,或知道卖者是使用拐骗手段卖奴婢、部曲的买者,减出卖者一等。明知他人卖自己的子、孙、子孙之妾,或者他人卖己妾而买者,加出卖者一等。
第五,对虽未参与用非法手段卖良人为贱人的行为,但参与分赃的人,要比照盗窃罪减一等处罚。
《唐律·贼盗律》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诸知略、和诱及强盗、窃盗而受分者,各计所受赃,准窃盗论减一等。”意思是,凡知道别人用非法手段卖良人为贱人而参与分赃的,则要对参与分赃者按盗窃罪的论处办法减一等处罚。
第六,凡是使用非法手段把良人变为贱人者,或者良人自愿卖为贱人者,朝廷赦书到达后的百日之内,不肯自首者,则不能享受赦免待遇,仍然要作有罪论处。
《唐律·名例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诸略、和诱,若和同相卖……赦书到后百日,见在不首,故蔽匿者,复罪如初。”意思是,凡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和拐骗手段卖良人为贱人者,或者是良人自愿卖为贱人者,在赦书到达百日之内,犯罪的人证、物证都在而不肯自首,故意隐匿的,要作有罪论处。
第七,主管官吏在自己辖区内用非法手段把良人变为贱人的,要处以撤去所有官职和爵位的处罚。
《唐律·名例律》第十八条规定:“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意思是,如果监临主守官吏在管辖区内犯了奸淫、盗罪、用非法手段把良人变为贱人的,或者是受贿枉曲法律的,要除名,即撤去所有官职和爵位。
第八,官吏犯了用非法手段把良人变成贱人的罪,则要受到免官的处罚。
《唐律·名例律》第十九条规定:“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免官。”意思是,凡是官吏犯了奸、盗、用非法手段把良人变为贱人以及受财而不枉法这些罪,应受比“除名”轻的处罚,即职事官(包括散官、卫官)勋官二职同时免除而保留爵位。
第九,属于享有“八议”特权的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如果犯有以非法手段把良人变为贱人的罪,则不能享受特权。
《唐律·名例律》第九条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谓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意思是,凡皇太子妃的大功亲属以及比大功亲属更近的亲属,有“八议”权人的期亲以及比期亲更近的亲属和孙子,或者官爵在五品以上的人,犯了死罪的,实行上请(“请”,就是列举所犯事实及符合实行上请的资格等情形,指明应判的刑罚等级,不经门下省直接奏请皇帝裁定);犯流罪以下的,减一等处罚。如果有犯“十恶”大罪,因亲属有谋反、谋大逆罪而遭缘坐,杀人,作为监临主守在管辖区内犯有用非法手段把良人变成贱人等罪行的,不能适用此律。
由上可知,《唐律》规定了不准用暴力胁迫、拐骗、自卖等非法手段把绝大多数良民的人格降为贱人,这在尊重人格权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