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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令司马说刑之。司马说进三军之士而数庆郑曰:“夫韩之誓曰:失次犯令,死;将止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今郑失次犯令,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女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也;君亲止,女不面夷,而罪四也。郑也就刑!”庆郑曰:“说!三军之士皆在,有人能坐待刑,而不能面夷,趣行事乎!”丁丑,斩庆郑,乃入绛。
—— 《国语·晋语三》
解析:法律逻辑思维在判词中的彰显
晋惠公斩庆郑案中,执法官司马说在接到晋惠公将庆郑处以死刑的命令后,在判处庆郑死刑时,先列举其“伪言误众”等四罪才杀之。这篇判词不仅有对法律依据的援引,也有对本案事实的归纳,诸般罪行,逐一罗列,用法刑之,无可辩驳。其中展现出传统中国法律实践对司法三段论的运用,通过缜密法律逻辑思维引导下的判词说理让庆郑自觉认罪伏法,对三军兵士予以教育警示。这对于我们当代法官在裁判说理中运用法律逻辑思维从而收获更好的法律实施效果具有示范借鉴意义。
1.公正之源:法律逻辑思维中的形式有效性
司马说执行时先明确了“失次犯令,死;将止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的“誓”作为法律规定的大前提;再归纳查明庆郑“失次犯令”“擅进退”“误梁由靡,使失秦公”“君亲止,女不面夷”的“四罪”作为案件事实的小前提;最后得出“郑也就刑”的结论。西周时期开始出现成文法的雏形,本案中的“誓”具备一定的规范性、普遍性和强制性,在韩原之战中发挥了作为三军兵士行为规范的作用,因而可以作为执法官司马说在判词中援引定罪的依据,而庆郑违抗军令、擅自进退等行为对应了“誓”中的假定条件,故而得出了对庆郑处以死刑的法律结论。本案的判词展现了形式逻辑,是一次完整的司法三段论思维方法的应用。
我国经过长期努力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而法院在案件裁判中以严守立案、开庭、取证、质证、合议等多项法定程序为前提,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严格依据当事人信息、观点陈列、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和法院认为的格式对最终结果进行论证,通过严格合法的司法程序作出裁判论证和三段论程序式的逻辑推理,实现人们对于裁判结果的信服。
2.公正之基:法律逻辑思维中的实质有效性
逻辑推理不仅要符合演绎推理的形式要件,还必须保证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正确性,如此推理的结论才具有可接受性。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指出“法律的全部生命不是逻辑”,并不是否定法律与逻辑的关系,但也对过分依赖形式逻辑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和修正,对法官提出了准确适用法律和查明事实两方面的要求。
法律存在滞后性,面对现实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层出不穷的各类纠纷,仍然可能存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即“法律漏洞”,也可能出现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即“法条冲突”等各类现实情况。对此,法官首先是依循法律逻辑思维提供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若穷尽形式逻辑后仍难以解决问题,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学方法论来确定实质有效的大前提,包括法律解释、类推使用、漏洞填补、利益衡量等。
准确查明事实也是前提为真的必然要求。法律事实与自然事实不同,法官在判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主张后,查阅法条寻找请求权基础,从而确定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初步证明责任分配;再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通过庭审调查,固定案件基础事实,确定无争议事实,并明确双方事实争点和待证事实;进而分析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证明力判断,确定证明标准和责任;最终对案件事实作出某种选择,形成法官自己的法律事实判断,保障法律事实真实。
3.公正之径:法律逻辑思维在裁判文书中展示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包括:一切依法办事的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三个方面。裁判文书里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以成文法律规定为根本依据,将个人经验和社会价值融入其中,建构审判规则大前提,并构建裁判事实的小前提,而最终形成法律结论的过程。在“审判规则”和“裁判事实”的结合中,当大前提存在缺陷或模棱两可时,法官从立法目的、社会利益价值衡量等角度对其进行补充,此时须予以说理;当小前提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来进行事实是否存在认定时,也须予以说理。唯有如此,法律思维逻辑才有确定且合理的适用条件,相应涵摄推理得出的结论才为真。这样才能真正让诉讼当事人服判,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获得司法共同体的认同,维护法治本身的稳定、一致;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