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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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键平 王志英
未成年人肩负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影响社会稳定,且会对其他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低龄化、网络化现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凭借在诉讼环节中承上启下的职能优势,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通过多元化检察履职,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优势。未成年人检察的制度优势。未成年人检察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为对象,监督并纠正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权利,监督并保障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检察机关要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尤其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过程中,更应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避免机械办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监督一方面体现在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另一方面,检察监督体现在对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并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中具有承上启下的职能优势。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独立设立,打破了传统的分割办案模式,将未成年人检察相关职能整合,实现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履职一体化,涉未成年案件集中统一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其在刑事案件中的审查起诉职能,在前序公安机关侦查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并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分别作出起诉、不起诉(含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保障未成年人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于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在后续法院审理过程中仍参与其中,同时,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独特的程序要求,除遵循一般审查起诉程序外,检察机关还需进行社会调查、犯罪原因分析等其他工作,在实现案结事了的同时,避免未成年人步入歧途。
检察机关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的监督与办案是辩证统一的一体两面,二者交叉存在。通过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意识,在办案过程中执行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确保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综合履职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比如,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缺乏专门性法律规范,公检法之间在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认识差异;程序的不完善导致未成年人和解案件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综合履职的主动性有待增强,仍有部分办案人员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意识不强,执行案件审查工作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欠缺深入思考,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时难以做到对症下药;对如何结合案件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措施研究不够,综合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影响预防质效。
此外,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两法”,坚持“保护、教育、管束”一体化办案过程中,需要多方共同发力、齐抓共管。目前,部分地区系统性社会支持机制尚未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并未真正形成,检察机关综合履职尚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检察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综合履职探索。综合履职是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把检察机关综合履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做得更好,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又要遵循检察工作规律。结合检察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综合履职面临的难题,笔者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讨应对举措,以提升检察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综合履职的能力。
宏观层面,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检察综合履职整体格局。首先,牢固树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综合履职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是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综合履职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检察机关需与时俱进,准确把握历史演进规律,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治领域不断探索和研究,总结经验和不足,形成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综合履职新理念,即从检察机关内部扩展综合履职空间,强化履职职能,向外融入少年司法体系,深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履职。其次,塑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文社会环境,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密切校检合作,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通过“法治副校长”“法治副院长”渠道,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普法教育进校园,创新和丰富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充分运用好典型案例内容,向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未成年人了解其可能涉及犯罪的相关行为,增强面对犯罪行为时的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从小养成学法、懂法、守法好习惯,不断激发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推动完善校园预防犯罪预警机制,让远离犯罪深入未成年人的内心。
微观层面,系统谋划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综合履职新格局。首先,打破思维定式,科学调配检察职能。当前,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仍以刑事检察为主,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检察业务数量相对较少。因此,要努力推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能协调发展,形成未成年人检察各项职能融合的局面。涉未成年人案件民事赔偿标准不一、涉未成年人案件救助不及时等问题是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的,涉未成年人类案的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均需要“四大检察”职能均衡发展。此外,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就办案工作中遇到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难题进行讨论,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立案标准等方面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促进公检法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力量的坚强后盾作用。其次,构建适应新趋势的检察积极履职、深度履职机制。积极履职方面,定期开展检察开放日,一是邀请未成年人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流程和办案环境,让未成年人更加直观、深刻了解犯罪后的代价,实施犯罪后对自身的未来成长和发展产生的不良影响,以此警戒、教育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并引导其主动拒绝犯罪行为和潜在犯罪苗头。二是邀请涉案未成年人家长走进检察机关,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官与家长面对面分析家庭教育的误区及其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危害,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家长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职责。深度履职方面,检察机关在做好检察监督、审查起诉的同时,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这不仅体现在罪错未成年人的恢复性司法,还要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恢复性司法,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其由被害人向犯罪者转化;同时要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物质赔偿机制,弥补其损失。另一方面,深度履职还体现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外协工作,即真正建立起六大保护的密切联系、密切协作机制,建立数字化协作平台,打造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集成服务,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这种深度履职并非检察机关超越本身职权干预其他机关和团体的基本职权,而是通过检察职能的深度延伸,更好地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
(作者分别为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专任教师、法学博士。本文系广东省检察院2024年度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履职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项目编号GDJC202404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