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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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定豪 李敏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标志着优良家风建设从道德倡导上升为制度规范。民法典也将“树立优良家风”写入其中,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正确认识“优良家风”条款地位
“优良家风”条款司法适用最突出的问题,即条款错误适用导致“规则逃逸”。究其根源,是法官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对该条款的性质认识不明。该条款的司法适用首要方法论,即明晰其条款性质以及具体适用规则。“优良家风”条款作为一项新的基本原则,属于二阶法律规范。
当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则可以适用时,可以适用“优良家风”条款填补法律漏洞或作为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指引。如通过该条款支持祖父母的“情感探望权”,弥补民法典限于父母探望权的制度空白,进而证成裁判结果的合法性。
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存在相应可以适用的具体规则时,法官可以援引“优良家风”条款对上述具体规则进行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方隐瞒性取向进行“骗婚”,法官可以通过“优良家风”条款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其他重大过错”进行目的性扩张,构建“性取向欺诈—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家风建设”的论证链条,实现从道德评判向法律评价的转化。
当民法典其他编可能存在可以参照适用的具体规则时,可以依据“优良家风”条款分析最佳的可供参照适用的规则。如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这需要结合“优良家风”条款予以综合判断:协议是否违反家庭伦理底线,是否损害弱势成员基本权益,是否破坏家庭共同体存续基础。
优化“优良家风”条款融入裁判说理
在保证能够正确适用“优良家风”条款的基础上,还要着眼于“适恰性”不足和“样板化”论证的现状,从精准适用和理性适用两方面优化“优良家风”条款融入裁判说理。
第一,精准适用:实现价值内涵与案件类型的靶向对接。该条款作为一项复合价值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其具体价值内涵需在特定背景下解释。因此,应提升“优良家风”条款的适用精准度。
例如,在赡养纠纷中,应围绕“敬老”展开;在离婚纠纷中,则应聚焦夫妻关系,通过深入的法律和法理思考,将法条与具体案件事实紧密结合,运用引导、激发和感染的方式,辅以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促使当事人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思考婚姻、家庭、父母和子女关系中应有的行为,从而使说理更加精准有力。
第二,理性适用:平衡法律规范与伦理诉求的张力。家事案件具有身份性、伦理性、社会性和道德性,这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特殊之处。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在论证法理的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诉求,融入情理,提升司法的温度,让当事人感受到人文关怀。
在引用“优良家风”条款时,需明确其基本目标是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家庭和谐,并培养家庭伦理道德、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秩序意识,其价值导向应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发挥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作用
“优良家风”条款因其开放性,在家事法领域中具有广泛的解释空间。任何一个法律条文都可能被宽泛地纳入“优良家风”条款所涵盖的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家庭关系的范畴。
随着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变化,优良家风的内涵不断发展,其价值判断标准缺乏明确界定。而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统一“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有助于“同案同判”的实现。
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以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为基础,辅以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为补充,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案例指导体系。
与一般性规范不同,指导性案例通过及时、灵活的发布,形成了以裁判理由、指导理由与法理理由为核心的说理结构。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这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判活动、强化裁判说理论证提供了重要依据。家事案件中,指导性案例为法官提供正确适用“优良家风”条款的范式,从而有效解决因价值判断标准不明确而导致的司法不统一问题。
参考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参考性案例制度,并在实际审判中广泛应用。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中,明确将“优良家风”条款引入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判定中,强调协议内容必须符合优良家风建设的社会价值导向。这一做法不仅为法官提供了具体的裁判思路,也进一步强化了“优良家风”条款在司法实践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定期遴选和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丰富了案例指导体系。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部分重点论述“优良家风”条款的司法适用及其价值,为下级法院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
一个裁判之所以能被遴选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不仅在于其合理解释和正确适用了“优良家风”条款,还在于其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或价值判断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这种多层次的案例指导体系,不仅提升了法官的业务能力水平,而且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彰显了主流价值,传递了正能量,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了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作者单位分别为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绵阳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