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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感”:对权利意义与本质的直接感受
检察日报 2022-11-14

  作者:张宇 

  □主张权利,就是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捍卫法律,这不仅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更是对全社会的义务。而“法感”是一种对权利的真正意义及本质的直接感受,是所有权利的精神源泉。只有每个人都拥有健全有力的“法感”,国家才会有丰富的力量源泉,才会在国内外具有最可靠的保障。

  作为19世纪欧洲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于1877年出版著作《为权利而斗争》,在书中以激情澎湃、极具鼓舞性的语言,对“权利”这个抽象的概念进行深入分析与延展,时至今日,仍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和参考价值。在耶林诞辰200周年之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对该著作进行重译,旨在“一是为了纪念耶林诞辰,二是为了呼唤更多的人,积极为权利而斗争,为尊严而斗争,为法治而斗争”。

  囿于其所处的时代,耶林所探讨的更多还是私权之间的斗争。随着科技发展,互联网普及和大数据运用,大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事)件发生、大数据精准画像、平台滥用规则优势,都使得私权利极易受到侵犯,并呈愈演愈烈之势。故,为权利而斗争虽更显艰难,但也更凸显其紧迫与价值。

  权利概念的重塑

  在关于“权利是什么”或“权利的性质”问题上,长期以来便存在意志说(意思说)与利益说之争。前一学说的代表认为,权利就是个人意志所能自由活动或任意支配的范围,其本质在于意志(意思)。但在耶林看来,此种学说只说明了权利外在的现象,并没有说明权利内在的本质内容。他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利益,但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物质利益,而是有着更高伦理形式,例如人格、自由、名誉、家庭关系等等。耶林将这些视为比物质利益更重要的利益组成部分,从而将为权利而斗争提升至捍卫人的权利、人的道德的高度。至此,权利在个人领域得到升华,不再是物质利益层面的内容,而是关乎人的精神和道德。

  在这里,耶林提出一个非常直观而重要的概念——“法感”。在他看来,“法感”是一种对权利的真正意义及本质的直接感受,是所有权利的精神源泉。健全的“法感”包含敏感力和行动力两个要素:敏感力即感受权利侵害行为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拒绝攻击的勇气和决心。而“法感”的本质则是行动——缺少行动,“法感”终将在麻木中逐渐消失,敏感力也不复存在。因此,行动力是纯粹的品性问题,个人面对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态度,是显示其品性最可靠的试金石。其实,对于权利受到侵犯的态度,即维权意识的有无和大小,在不同国家、不同个体身上都有着极大的不同。

  捍卫权利更是对社会的义务

  在阐述了权利的本质,“法感”之于权利的关系后,耶林在第四章标题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一项具体的权利,只有在存在抽象法律规范的条件下才能成立,但反过来,具体的权利又赋予抽象的法律以生命与力量,因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实际运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因此,主张权利,就是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捍卫法律,而这带来的不仅是所谓抽象的法律权威,而是关乎社会每一个成员的现实利益。捍卫权利人被侵犯的具体权利,就不仅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更是对全社会的义务。

  更让人振聋发聩的是,耶林所指出的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按照洛克的观点,国家无非是个人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部分权利后形成的共同体。如此而言,如果说存在所谓的国家性格,那也就蕴含在无数的个人所呈现出的整体性格之中。而不习惯于勇敢捍卫自己权利的人,是不大会出现为了国民利益而牺牲自己利益的行为。但这是从个体的角度进行的推演,更应该从个体性格形成的根源进行审视。在这点上,国家无疑是负有根本影响和直接责任的。只有每个人都拥有健全有力的“法感”,国家才会有丰富的力量源泉,才会在国内外具有最可靠的保障。因此,在社会治理中要重视民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同时,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协商民主,尽可能减少对个体权利的侵犯。

  培育公民“法感”的路径

  耶林关于公民权利的斗争之于社会和国家的意义,对于大力提倡和推进法治建设具有借鉴价值。法治不同于法制的一个重要之处,在于其是一种系统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文化,需要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参与和融入,最为关键的是要在国家权力运行中,不断培育、健全公民的“法感”。

  (一)追求良法之治是培育“法感”之基。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法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良法而治,二是普遍遵守。何谓良法,就是合乎道德理性。人的理性还不能创造法律的超验权威,法律应该是被写在历史长河、文化、传统和习俗中,更要写在现实的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正如富勒的观点,法律必须回应社会道德,否则法律难以被信仰。在社会运行中,并不只是法律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种种社会关系,习俗与道德往往承担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任,而后者与国家的政治模式与结构、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联系密切,当一种社会关系最终被见诸法律时,往往其之前或同时也在经受一般社会观念与普遍遵循的民众道德的检视和评判。要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分离仅可能是理性的构建和逻辑的推演,而在现实中是难以做到的,就算是经受严密训练的立法者和司法官,也不可能彻底抛开基于人性和社会生活所带来的认知与共情。

  一方面,要认识到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不可能把道德都写出来,但是对于触碰道德底线的行为,法律一定要处理。202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多个新罪名,其实都是直接或间接对道德生活和道德舆论的回应,比如高空抛物罪。此外,还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罪名,都能明显看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维护的倾向。

  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法律可以也应该为道德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如民法典有多个条款对善良道德予以支持:第183条、第184条的规定就是法律对善良道德的认可。第183条是以赋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请求权”的积极方式从正面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而第184条是以免除见义勇为者“民事责任”的消极方式从侧面消除见义勇为行为的疑虑,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倡导或重塑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正气。

  (二)维护司法公正是塑造“法感”的环境。司法不公,会以最为直接的方式消解掉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并带来对法律的漠视、反叛和抵制。在这种状况下,公民的“法感”将没有任何形成的环境。实现公正司法,需要注重理性司法,不能陷入司法技术主义,要避免机械司法,在司法办案中做到情、理、法的融合。司法办案坚持法、理、情相结合,一方面有利于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客观规律、道理以及人民群众公认的“情”有机结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公正,以客观规律、道理显示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展示司法的良知和温度,从而使案件的处理既合法,又合理、合情,既符合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又符合人民群众朴素认知和常理常情。另一方面,有利于使案件的处理得到当事人接受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从而在微观上实现案结事了,宏观上增进司法权威和公信,促进广大群众对法治的尊崇和服从。

  (三)人性执法是培育“法感”的关键。行政执法实际上是法律执行最为广泛、直接影响公众利益最大的领域。在行政执法领域,往往强调较多的是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但对于能够缓和执法与民众冲突、有利于促进执法得到民众理解和支持的“人性执法”理念和要求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贯彻。很多时候还存在就事论事、机械执法的情况,比例性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所谓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有适当的比例。可以看到,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修订后,更加体现“以教育为主”“少罚慎罚”的指导思想,明文规定“轻微不罚”和“初次不罚”。

  (作者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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