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普法平台
欢迎您进入智慧普法平台!
首页 > 以案释法
足球课上致同学受伤,应不应赔?
人民法院报 2025-06-03

  原标题:足球课上致同学受伤,应不应赔?

  重庆二中院: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担责

  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踢足球,在争抢足球过程中致同学摔倒受伤,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定争抢足球的同学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判决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10岁的黄某与11岁的胡某系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2023年12月13日,二人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分组踢足球时,黄某为争抢足球,将被胡某踩在脚下的足球踢走,导致胡某摔倒骨折。经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

  事发后,胡某法定代理人与学校达成调解协议,由学校赔偿6万元并约定不再追责。随后,胡某起诉要求黄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并将学校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争抢足球的行为与胡某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胡某自身也有一定责任,遂判决黄某、胡某分别按80%、20%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及其监护人不服,向重庆二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黄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竞技类体育教学课程活动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要充分考虑参与者的年龄、意愿、心智、经验、受伤原因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属于自甘风险。其次,黄某和胡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并非第一次参加体育活动,已具备对体育活动危险性的基本认知,二人参加体育课应视为自愿接受风险。再次,争抢足球是正常竞技动作,胡某虽因黄某的行为受到损害,但无证据表明黄某存在故意冲撞或违规行为,即黄某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律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运动,避免因过度追责抑制体育教育发展。足球运动的群体性、对抗性决定了身体接触难以避免,参与者既是危险的制造者,也是承受者,运动中的合理风险由参与者自担。学校依规组织开展体育活动,不应过度对其苛责安保义务,若动辄追责,将导致学校缩减体育实践,最终损害学生健康权。因此,除非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仅因正常竞技行为致伤,不应判其构成侵权。法官提醒,学生监护人应理性看待运动风险,避免以伤害结果倒推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高风险文体活动时,需确保场地设施安全、配备专业指导,此外可以考虑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既保障学生体育权益,也为开展课外活动免除后顾之忧。(刘洋 杜抗洪 刘晶)

(责任编辑:莫亚奇)
 
智慧普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