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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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 本报通讯员 巩英超
近日,海南省文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快递员辱骂客户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与F快递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由A公司为F快递公司提供专业的服务人员。林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设置为收派员,并被派遣至F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
2022年10月,F快递公司的投诉系统、回访客户记录显示,林某在与客户交流过程中有称客户为“半脑”等辱骂行为,随即引发了客户的投诉。一份有林某签名的《问题面谈表》详细记录了此事,明确指出林某的失误类型为态度问题,具体表现为辱骂客户。当年12月,F快递公司申请发起单方解除流程。
随后,A公司在征询并获得工会同意的基础上,向林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基于林某在工作期间辱骂客户的不当行为,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林某对此不服,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并要求F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员工手册》规定,因言行或服务不当引发客户投诉的、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作出辞退处分。林某系被派遣至F快递公司工作,与F快递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故F快递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尽相同,但劳动者在工作中遵循文明用语、恪守礼貌规范、为客户提供周到完善的服务,无疑是普遍认同的职业道德。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辱骂顾客的行为,不仅是对劳动纪律的严重践踏,更会给用人单位的声誉带来恶劣影响。因此,员工应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主动维护企业的形象与名誉,将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