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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减肥产品 构成侵权退一赔十
法治日报 2025-01-19

  □ 本报记者 李雯

  2024年5月,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购买了减肥胶囊,并于同日向孙某转账1800元。唐某收到涉案产品后,发现产品外包装袋上无标签、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唐某认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是“三无”产品,遂将孙某诉至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孙某作为销售者,未核实产品的生产及合格证情况,亦未举证产品的具体来源、供货方等,未尽基本注意及审查义务,其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其在无分装资质情况下擅自分装,侵害了原告唐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视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

  此外,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案涉减肥药应属于食品范畴。唐某向孙某主张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孙某退还货款180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8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应履行审查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及产品标签、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并保存相关记录。如销售者未履行以上义务,采购并销售“三无”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如发现购买的商品为“三无”产品,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养成证据留存的习惯,便于事后维权。

(责任编辑: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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