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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为推进消防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治日报 2022-10-17

  □ 本报记者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赵珊 杨萌

  消防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辽宁省消防条例》自1993年施行以来,历经四次修正和一次全面修订,对维护辽宁省消防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年初,为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辽宁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将《辽宁省消防条例》的修订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7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共八章67条,将于2022年11月9日正式施行。

  预防为主 锚定安全发展

  为了加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还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同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也属各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条例》还对具有较高火灾风险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职责要求。其中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并且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职责明晰 形成监管合力

  《条例》明晰了各级政府领导责任,明确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消防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

  在监督方面要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综合应急演练,对辖区内人员要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发生时应当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还要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此外,《条例》还梳理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其中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火灾事故和统计火灾损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并且监督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同时还有职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协调联动 畅通协作机制

  通过《条例》,辽宁省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地位被予以明确。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组织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为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职责,《条例》要求,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灾害事故等级,及时报请政府依法组成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负责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明确了火灾现场总指挥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权限和职责。其中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灭火需要设立火灾现场总指挥,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进行火灾扑救,投入灭火抢险,依法履行灭火救援职责;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和调集灭火所需的社会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突出重点 强化关键环节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辽宁省消防安全问题多发环节和重点领域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首先是针对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集中存放、充电场所提出具体要求。《条例》规定,鼓励在居民住宅区内设置独立于居住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存放、充电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同时,禁止在民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其次是针对极具东北气候特征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从多个维度加强火灾风险隐患系统性防范。《条例》规定,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核查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无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已建成的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进行整治;尚未进行改造、整治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条例》还规定,已经建成设有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再次是有效解决“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日常监管作用亟待发挥的现实问题。《条例》从实际出发,落实监管权限,规定公安派出所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了基层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打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最后一公里”。

  最后是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加强智慧消防建设。《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消防建设,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消防数据归集共享,提升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各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同时鼓励相关单位在行业管理、信用监管、保险服务等方面利用消防大数据成果。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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