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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合一的法律意涵及其当代转化
法治日报 2026-01-09

  □ 何勤华 张顺

  作为中国传统哲学与法律文化的核心命题,“天人合一”观念蕴含着十分深刻的生态伦理与自然智慧。千年以来,中华民族追求一统的民族心态以及视野宏大的统一观与整体观,从某种程度上都源于原始的“天人合一”观念,这种思维模式不仅深刻凝聚于中华民族的民族心理、民族意识和民族情感中,也持续影响了传统文化与法律思维的历代发展。回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及其在传统律法中的规范性表达,并将传统的“天人合一”观念转化为当代的具体法律制度,不仅能为当下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本土化理论支撑,亦有助于积极推进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天人合一”的法律意涵与传统法表现方式

  理解天人合一之内涵,首先需要明确“天”的涵义。古人认为,“天”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天,即与地之对应的客观存在;二是指相对于人的客体世界,包括自然物、自然法则、命运甚至人类观念中存在的神灵等外在力量。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天”并非仅指人格化的神灵,而更指代客观的自然规律与宇宙秩序。《周易·乾卦》中的“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可以说是“天人合一”观念在法理层面的最高表达。古人认为,“天道”是“人道”的渊源,因此法律的合法性并不源于统治者的恣意,而来源于对自然秩序的遵循与顺应,这无疑预设了人类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正义。“天人合一”观念代表了中华民族自古及今的一贯追求,也是儒道墨三家共同认可的基本精神之一。传统法理学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的风调雨顺等和谐现象与人类社会中出现的刑措不用等治乱现象是相互呼应的。例如,董仲舒提出的“天人感应”学说在客观上限制了皇权的无限扩张,要求统治者必须敬畏天道、遵循自然规律治理国家,确立了中国古代法的根本特征。

  在制度层面,“天人合一”通过与礼法互动转化为一套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现了古代制定法与自然法之间的高度融合。首先,“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资源保护思维在历代律典中均有体现,如《礼记·月令》中针对不同季节的禁忌与许可的详细规定,《唐律疏议》中惩处违时狩猎、乱砍滥伐行为的专门条款,不仅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早期萌芽,更体现了古代法对自然的敬畏。其次,“顺天行罚”的刑罚时令制度,即要求司法诉讼程序依自然法则适时安排,不得随意对罪犯处以刑罚等规定。例如,自西周时期就存在的“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司法原则,持续影响了古代司法长达三千多年,可以说是“天人合一”观念在程序法中的典型应用和对古代法律活动最直接的影响。最后,“德主刑辅”观念进一步法律化。中国古代法中所指的“德”不仅代表着人伦道德,同时也代表了天人伦理,破坏自然也会被视为“失德”,进而会招致天谴或法律制裁。可以说,古代法中对于“天人合一”观念的融入,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的滞后性缺陷,同时也在极大程度上帮助构建了古人内心确信与法律外在强制相结合的古代法秩序。

  “天人合一”的当代法律转化路径

  要使“天人合一”观念从古籍走向法典、从哲学走向判例,必须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构建更适应当代中国的自主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在立法层面,应积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实现法律伦理的范式转换。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超越狭隘的功利主义思想,将“生态安全”与“环境正义”提升至宪法性价值高度,因为法律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引入“天人合一”所蕴含的节制、和谐、循环理念,重塑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使“绿色法治”成为法律共同体的共识。我国目前制定和实施的专门性生态保护法律法规较少。可以说,“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是目前环境立法状况的缩影,权责划分不够清晰、程序方法不够具体、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持续推进。因此,加强生态保护管理体制立法、明确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分管部门的职责划分、设立环保部门和各分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构等措施都有待施行。

  其次,在执法层面,应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将“天人合一”思想中的权责平衡理念深度融入执法过程中以提升执法效能。例如,在生态执法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同时注重执法方式的创新发展,进一步推行柔性执法、智慧执法等多样化执法方式,以提高执法科学性与合理性。如针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可采用约谈、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生态保护责任;在社会治理执法中,明确执法主体的权责边界,规范执法程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基层执法中,充分尊重基层自治组织权利,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社会治理作用,实现政府执法与基层自治的协同配合。此外,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与公正性。

  最后,在司法层面,应积极推进权利体系的生态化重构。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应深入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具体化为限制私权滥用的强制性规范,即当财产权行使与生态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时,依据“天人合一”的整体利益观,财产权应受到合理的生态限制。在生态修复机制上,强调将“报应性正义”转化为“恢复性正义”。第二,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变过去视自然资源为单纯经济要素的做法,建立体现生态价值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迫使经济主体在追求利润时考虑环境成本,实现古人“取之有度”思想的现代产权制度表达。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拓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进一步放宽原告资格,鼓励社会组织代表大自然发声,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治理格局。第四,行政执法的“时令化”考量。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可借鉴古代“顺天行罚”的执法智慧。例如,在休渔期、禁猎期、动物繁殖期加大执法力度;在制定环保标准时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自然承载力与季节变化,制定更加精细化、动态化的管理规范,而非僵硬的“一刀切”。

  综上,“天人合一”观念不仅是中国古人对宇宙秩序的一种诗意想象,更是一座蕴藏丰富法理智慧的思想宝库。我国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时代新征程中,既不能照搬西方的环境法治模式,也不能固守传统的陈规旧制。通过上述针对“天人合一”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途径,可以在理念上实现由人类中心到生态整体的升华,在制度上实现私法自治与生态义务的平衡,在实践中实现惩罚与修复的一统。推进落实“天人合一”观念的当代转化,不仅能够在当代中国法中重新确立人对自然的敬畏与责任,更能推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法治蓝图;不仅是解决当代中国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更是中国法学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的独特方案,也标志着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在生态领域的觉醒与成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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