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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姐的放债和贾府的罪名
法治日报 2025-07-18

  □ 郭建

  《红楼梦》第一百零五回里,贾府遭遇查抄,主持抄家的西平王闯进贾府后,站在台阶上慢慢地说道:“小王奉旨带领锦衣府赵全来查看贾赦家产。”贾赦等人一听,都趴到地上。西平王便宣布:“有旨意:‘贾赦交通外官,依势凌弱,辜负朕恩,有忝祖德,着革去世职。钦此。’”旁边的锦衣府赵全下令:“拿下贾赦,其余皆看守。”

  可是抄家似乎没有抄出什么重要的罪证。抄了一会儿,有锦衣司官来报告,说:“在内查出御用衣裙并多少禁用之物,不敢擅动,回来请示王爷。”又过了一会儿,又有人来报告西平王,说:“东跨所抄出两箱房地契又一箱借票,却都是违例取利的。”西平王还没有表示什么意见,赵全有点兴奋地说:“好个重利盘剥!很该全抄!请王爷就此坐下,叫奴才去全抄来再候定夺罢。”

  贾府谁在放债?

  那么放债的究竟是谁呢?高鹗续写的后四十回特意说明,原来并不是贾府的家长,而是主持家务的贾琏夫妇在放债,而且放债是为了维持大家庭的生计,颇有一点悲壮在其中。

  那么,贾琏夫妇是在合伙将贾府的财产去放债吗?贾琏说的依靠放债来补贴家用、没有私心是真的吗?这难道符合曹雪芹前八十回中预示的“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的结局?贾琏、凤姐究竟是如何放债的?

  实际上关于这个问题,曹雪芹在前八十回里已经做了足够的铺垫,而且说得很明白,放债的只是凤姐,连贾琏都不知情,是用自己的小金库运作,在为自己攒私财,根本没有为大家族利益考虑的意思,甚至就是靠损害大家族的利益而为自己捞好处。

  曹雪芹在前八十回里写得很明确,凤姐小金库资金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凤姐利用管家机会,私下挪用给二门内人员发放的“月钱”,先放债,收取到了利息再发放“月钱”;另一个则是凤姐利用贾府势力收受贿赂积攒的赃银。二门内所有人员经凤姐发放的“月钱”总额是三百两银子左右,也就是说,她每次延迟发放一两个月,将这笔钱挪用作为放债本钱。

  这在第三十九回里平儿说得最明白:“这几年拿着这一项银子,翻出有几百来了。他的公费月例又使不着,十两八两零碎攒了放出去,只他这梯(体)己利钱,一年不到,上千的银子呢。”按照这个说法,凤姐一年放债收入利息有一千两,是在“违例取利”放高利贷吗?这“重利盘剥”是一项很重的罪名吗?

  “重利盘剥”罪

  这就需要了解明清时期的有关法律规定了。根据明清律“违例取利”的专门条文:所有的借贷债务利息,“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也就是说,利率被限制在月利3%以下,累计利息的总额不得超过债务原本。除了限制利息外,这一条法律还着重禁止官员放债行为。“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如果放债时还“违例取利”,就是超过以上的利息限制进行放债取息的,计算利息所得数额计赃应处以杖八十以上刑罚。另外,这条法律又禁止债主以债务人的房屋、田产、牲畜之类重要财产折抵债务的行为。“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要处杖八十。如果所夺的财产估价超过了原来债务的本利总和,多余的价钱要计赃按照坐赃罪论处,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多余的钱款要追还原主。

  贾府所谓的“重利盘剥”罪名,就应该是指月利超过3%的放债,或者是计算复利(利滚利的印子钱),或者征收利息的总额超过了原来本钱数额,或者以债务夺取债务人的房屋、田产、牲畜。高鹗续写的贾府抄家场景,特意提到抄出一箱借票、两箱房地契,就是指这最后一项:以私债夺取债务人不动产。

  凤姐取利无须“违例”

  凤姐的本钱,一个月可挪用二门内人员三百两的“月钱”做一个一两个月的短期放贷,理论上按照法律限制的利率,每挪用一个月的“月钱”,每个月就可以有九两银子的利息。一年可以有一百零八两的利息收入。凤姐受贿所得的私房银子(仅第十五回干预的水月庵尼姑介绍的一桩案件就有三千两银子),可用于长期放贷。姑且凤姐的这笔资金就算是三千两,按照3%月利计算,一年利息也可以有一千零八十两。

  不管如何,凤姐不用超过法律限制的“重利”,每年赚个千把两银子是很自然的,并没有必要冒触犯法律的风险。既不需要超越法律的限制来计算利息,也没有必要去“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违例取利”法条中罪名最重的是官员放债行为,最高可以判罚仅次于死刑的流三千里。可是这和凤姐挨不上边,她是官员的家属,并不是官员。该条法律文字并没有提到官员家属放债如何处置。所以,按照曹雪芹前八十回设计的情节发展路径,贾府的败落不应该是因为“重利盘剥”这样的罪名。凤姐自己揽财有方,她的大结局应该不是这个放债取利的直接后果。

  (文章节选自郭建的《古人的天平(上卷):透过古典名著看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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