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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复制的法律人品格
法治日报 2023-05-17

  □ 马建红

  秦汉时期位列九卿的廷尉,是朝廷中专门主管司法审判的最高长官。“廷尉”一词,既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名称,也是该机关长官的名称,相当于当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廷尉的职责不可谓不大。其一,他要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也就是说,地方官解决不了的疑难案件,都要上报廷尉。廷尉还不能解决时,再上报皇帝,以“决疑当谳,平天下狱”。所以,一个时代司法公平与否,刑政执行的好坏,廷尉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二,廷尉要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的“诏狱”。由于在此类案件中,皇帝交办时即有较强的定罪或重惩的倾向,有时甚至皇帝本人就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把这类案子搞砸了,廷尉不仅会惹恼皇帝,遭到贬黜,甚至有掉脑袋之虞。于是,看皇帝脸色以准确“揣摩圣意”,就成为判案的关键。

  史料中记载的汉武帝时期的廷尉张汤,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汤决大狱……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史轻平者。”也就是说,张汤在判案时唯皇帝之命是从,皇帝欲加罪者,张汤必定严判;而皇帝有意释放的人,张汤就想方设法予以宽免。而张汤的后继者杜周,同样精于对皇帝察言观色,“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这种“不循三尺法”,视现行法律为无物,“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的做法,自然引发人们的质疑。而面对人们的指责,杜周却不以为意,振振有词,公然地为自己“不循三尺法”辩护:“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种根据皇帝旨意法外用刑的做法,其结果自然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太史公将二人编入《酷吏列传》,倒也准确地定位了他们在历史上的地位。

  《史记》中记载的一个案例,关于某人偷了高祖庙中座前的玉环。文帝很愤怒,将盗贼交给廷尉来治罪。法律规定,偷盗宗庙所用的器物,应处以“弃市”的刑罚,即在“市”这样人多的地方将罪犯处死。张释之据此上奏处理结果。文帝大怒,“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意思是说,我认为这个盗贼无法无天,竟敢偷盗先帝宗庙的器物。我交付廷尉治罪,本来是想要处以其灭族之刑,而你却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奏上。这与我恭敬承祭宗庙的本意完全不合。张释之面对皇帝的指责,摘下帽子磕头谢罪,并说“法如是足也”,即按照法律这样来处断已经足够了。若认为盗取宗庙器物就要判处族诛,万一将来有愚民挖取长陵的一抔土,那陛下又该如何在法律之上加添其罪刑呢?文帝对于张释之的“据法力争”,思忖良久,最终不得不认可了廷尉的判决。

  “盗窃宗庙器物”的事实清楚,且法律都分别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疑难案件。其特殊之处,只在于其侵犯的对象与皇帝有关,而且皇帝在交办时都已有法外用刑的预期,可以设想,如果这样的案子落到张汤、杜周的手里,根本无需皇帝明确的“意思表示”,他们就会作出甚合上意的判决,当然那两个当事人也将是另外的结局。

  其实,我们在盛赞张释之的同时,也该想一想他敢如此忤逆文帝旨意的原因。张释之的依法断案与不畏强权,固然因其刚直不阿的性格使然,不过他所服务的汉文帝的宽仁,也是其敢于“怼”之的前提条件。张释之在被擢升为廷尉之前,即有几次与文帝打交道的经历,最著名的是对太子刘启与梁王“不下司马门”事件的处理——时任“公车令”的张释之“追止太子、梁王”,且“劾不下公门不敬,奏之”。而文帝不仅没有因此怪罪他,反而还作了一番自我批评,说自己“教儿子不谨”,并因赞赏张释之的做法而将其“拜为中大夫”,直至“拜释之为廷尉”。可以说,张释之之所以敢拂文帝旨意,在于此前宽厚仁慈的文帝一直以来的“纵容”,正是这种君臣之间的相知相得,才有了他在处理事关皇帝案件时对法律的坚守,也才成就了他在历史上依法断案的典范地位。当他曾经得罪过的天子即位,成了汉景帝时,张释之的锋芒也就随之收敛,且“惧大诛至”,完全不知如何是好了。

  事实上,古代社会的官僚,由于其俯仰升黜之命运掌握在皇帝手里,自然而然就会养成一种唯上的心理,而像张释之那样表现出来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人品格,不惟不具有可复制性,甚至不具有连续性。毕竟,在文帝朝中,他可以如此;而到了景帝朝中,就没有了他的舞台。及至武帝时出现张汤、杜周这样的廷尉,似乎也就成了一种必然。这样想来,历史上的张释之是值得人们钦敬的,但他也是孤独的。此无他,制度使然也。

  (文章节选自马建红《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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