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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企业要遵循“他律”硬要求
法治日报 2025-01-22

  □ 欧树英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文物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自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一次全面修订写入文物拍卖以来,我国对文物拍卖实施严格的主体准入许可,对拍卖的文物实施严格审核,在规范中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极大地推动了文物市场的发展,促进了中华文物的回流,扩大了社会对文物价值的认知。

  但是,文物拍卖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比如,部分文物拍卖企业滥用拍卖法中的“瑕疵不担保”条款,单方面减轻自身责任,知假拍假、以假充真,对市场信心造成了较大损害。再如部分市场主体未经许可,以直播、竞价等名义在线开展文物拍卖业务,甚至以“古墓探秘”“探宝”等名义交易“出土出水”文物。这些现象,既涉及拍卖企业的职业操守,也涉及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很难完全通过市场自律加以解决。

  如何以文物保护为根本原则,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给出了明确方向。

  针对知假拍假、以假充真行为,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强化了拍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新增了“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的要求,同时,还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相关行为的处罚标准,即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书等惩罚。这些规定相互呼应,不仅阐释了“三公一诚”(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拍卖基本原则在文物交易中的具体要求,也使得这些基本原则开始“长牙带刺”,具有了明确的震慑力量。

  事实上,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个别企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隐瞒瑕疵,仅强调瑕疵不担保的情况。典型的就有某拍卖行隐瞒委托拍卖合同中已载明的“拍品存在瑕疵”,把“染色石英岩扳指”当“古董翡翠扳指”拍卖,后被法院裁定瑕疵不担保声明无效,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施行后,类似行为的空间有望被进一步压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文物保护法中对知假售假、知假拍假行为的判断,主要是从是否以假充真、是否虚假宣传的角度提出的。因为,客观地说,历史上名家作伪的情形并不鲜见,所谓的“假”也并非完全没有价值,并且市场的需求也是多层次的,如果拍卖企业如实做了告知,这样的“知假拍假”和“知假买假”并不属于禁止的范畴;如果通过各种手段作虚假宣传和承诺,则涉嫌违法。因此,强调信息披露义务,实质上是在要求文物拍卖企业要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针对互联网上各类打擦边球的灰色文物拍卖等经营行为,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将“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简化整合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处以罚款等罚则。这一变化,实质上是进一步强化了对文物经营主体的资质要求,体现了以行为性质为判断标准,来强化对线上线下文物市场一体化治理的监管思路。

  这一调整看似微小,却有效扩展了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管能级。此前,监管机构面对各类网络平台上层出不穷的变相文物拍卖活动,大多只能被动进行“一案一查”式的事后监管。随着新法实施,监管部门还可以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责任,把好文物拍卖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关,并对平台内各类文物交易活动进行必要的巡查,从而有望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监管转为事前、事中监管,有效规制市场中存在的乱象。

  总之,文物拍卖是文物保护事业的一部分。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不仅为解决文物拍卖市场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将对提高文物拍卖企业的文物保护意识,推动文物拍卖市场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文物拍卖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文物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合作,尽快修订完善包括网络拍卖文物审核办法等在内的制度,以更好地指导拍卖企业尽快适应并遵守新文物保护法提出的“他律”硬要求。

  (作者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法咨委秘书长)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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