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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精武
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既需要推动科学技术高质量创新,还需要营造良好的科学技术创新环境,进而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养。尤其是在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取得跨越式发展的当下,全面推动科学技术普及更是关系到我国数字经济产业蓬勃发展的关键环节。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迎来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奠定了扎实的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
修订科普法,是为了更好应对我国科普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也是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的必然选择。修订内容明确并强调科普工作具有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的目的不仅在于规范各项科普活动的有序开展,还在于更好地传播科学知识,为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
科普法此次修订除了将每年9月设定为全国科普月,为全国科普活动提供专门的资源整合平台外,其创新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增设“科普人员”专章,建构专业化、体系化的科普人才培养机制和托举机制;二是强化伪科普信息的治理要求,严厉打击以科普名义传播伪科普、伪科学知识的行为;三是关注特殊人群的科普需求,细化对开放大学、老年大学、社区学院等主体的科普义务要求。
在科普人才培养和托举方面,此次修订全面回应了以往科普工作人才匮乏、科普队伍建设不健全等现实问题,强调了科普人才培养和托举的重要意义。此次修订专门提及国家加强科普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新增的“科普人员”章节,将以往零散、重复且不系统的培养方式,提升为系统性、专业化、领域化的培养体系,这一转变不仅意味着科普工作人员内在科学素养的提升,还意味着人员职业化程度的提升。再辅以新增章节提及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体系,科普工作人员有望获得更为畅通的职业晋升通道,这有助于更好地激发科普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科研与科普双向激励的效果。
在伪科普信息治理方面,此次修订明确禁止传播虚假错误的网络信息,并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相应的义务规则。实践中,各大网络平台、一些自媒体均在开展不同形式的科普活动,部分科普工作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但也有部分机构和个人滥用科普之名,行营销欺诈之实。这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科普活动的实施效果,还可能衍生出编造谣言、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活动。因此,此次修订要求从事科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科普信息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以防出现“同一个专家换件衣服,从事完全不相关领域的科普介绍”等现象。同时,对于从事伪科普的组织和个人,新修订的科普法明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在对特殊人员科普工作方面,此次修订重点关注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差异化科普需求,并明确了各类科普机构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新生力量,非常依赖科普工作为其塑造正确的科学观、培育扎实的科学知识素养。此次修订便要求各类教育机构要将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设置针对性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另一方面,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科学素养的提升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以老年人为例,各类名目繁多的保健品广告、保健知识公众号文章使得老年人难以辨识其中的真假,有的甚至存在较高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故而此次修订专门要求开放大学、老年大学等机构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提高他们获取、识别和应用信息等能力。
总结而言,此次科普法的修订将我国科普事业牵引至全新的法治化阶段,有效实现了科普机构、科普人才、科普活动等发展要素的高效整合。可以预见,我国科普事业也将在法治的有力支撑下扬帆远航。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