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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功能定位——从传统到现代
人民法院报 2025-08-26

  彩礼,实为定婚的物质载体,通常由象征性的礼物和聘金组成。它源自婚俗,泛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家户主体的男方尊长向女方家庭赠送的各种财物,寓意着两姓家庭的结好。在传统仪式婚的背景下,彩礼是婚姻公示及公信力的载体与见证,也是妻与妾不同身份的区别所在,更是承担着不可忽视的情谊价值。其不仅为官方法律所确认,更为民间传统所沿袭。时下,我国民法典对婚姻制度做出了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定位与安排,其采取法律婚的立场,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这就使得彩礼丧失了作为婚姻公示与公信力载体以及正妻妾之别的法律功能。相应地,女方索要彩礼也丧失了法理上的正当性。但是,彩礼的情谊功能仍旧存在,未曾因为当代婚姻制度之转变而消亡。

  司法实践中,因彩礼尤其是高额彩礼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这不仅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更是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继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和关心关爱”。这是自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提出治理要求以来第6次点名“高价彩礼”。民政部于2024年11月26日至28日召开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建设座谈会,会议强调,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婚俗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范彩礼的返还。然而,实际生活中涉彩礼纠纷案件不断呈现出新的问题,亟待以史为鉴,让彩礼回归初心,使其从传统到现代的功能定位更为明晰。

  传统彩礼的双重法律功能

  彩礼是传统仪式婚的法律要件,表征定婚的成立。传统社会以儒家倡导的伦理道德为价值基石。婚姻乃是两性结合的唯一合法方式。《礼记·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因此,婚姻的重要性须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取得普遍的知晓与认可,从而具有相应的公信力。这种知晓与认可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国家所承认,二是为民间社会所接受。

  仪式婚的传统,源于西周时期。在当时,婚姻的缔结,需要遵循严格既定的程序,其有效性才能得到确认,并据此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这些必须遵循的程序即婚姻仪式,被称为“六礼”。按照《仪礼·昏义》,“六礼”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涉及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财物的主要是纳采、纳吉与纳征三个环节。纳采,指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提出缔结婚姻的初步意向,经媒人从中牵线,得到女方家庭的首肯后,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一定的礼物,该礼物即为采礼。《仪礼·士昏礼》记载,西周时人们以雁为采礼。纳吉,是指男方家庭通过问名获得女方的姓氏、八字等相关信息后,于宗庙进行占卜,若获得吉兆,则男方家庭需再次向女方家庭赠送礼物,以示再次确认婚姻意愿。此处的礼物同采礼,亦为大雁一只。纳吉之后即迎来六礼的核心环节——纳征。在这个环节里,男方家庭需要向女方家庭赠送一笔聘金,女方家庭接受后,则视为定婚完成。征,是成的意思,纳征即定婚完成,婚姻关系自此得到法律保护。男方不得悔婚,女方不得另聘。换言之,传统仪式婚的效力,始自定婚,而非成婚。此外,征,还有证的意思,纳征礼还是婚姻成立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裁判的合法依据。故此,纳征是六礼中最为重要的环节,而纳征聘礼,构成所有礼物中金额最大的一笔。

  礼法对于聘金的数额,有一个大致的规定,并且适用于多数的平民家庭。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的聘金是纯帛,即黑色的缁帛,数量一般为五两。《周礼·地官·媒氏》:“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礼记·杂记下》:“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五在古代被视为吉祥数字,两又象征成双成对,五两纯帛也代表官府对于婚姻关系的认可与祝福。从金额上看,纳征聘礼的数额要明显高于以大雁作为礼物的纳采和纳吉等环节,比如《仪礼·士昏礼》规定:“纳征:玄纁束帛,俪皮。”在西周以后的时期,以雁为礼的纳采与纳吉被简化或替代,但以支付纳征礼作为定婚标志的传统始终为礼法所承认,并备受重视,成为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重要指标。而纳征礼作为定婚礼,其名称亦有变化。西周之后,唐宋律典称娉(同聘)财,元代条格称纳币、下财,明清法典则称财礼。时至今日,人们多习惯用彩礼的称谓。

  婚礼纠纷裁断中,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最为突出。彩礼为仪式婚的要件之一,也是定婚的象征,其担保婚约的履行,属于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对女方家庭的财产赠与。普遍的情形是,女方家庭接受了男方家庭的聘财,则婚姻关系即初步成立,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尚未成婚,双方家庭都不得反悔。男方不得另娶,女方不得另聘,否则,悔婚的一方将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是由唐律确立的返还彩礼的原则,如《户婚》“许嫁女辄悔”条(175):“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唐律疏议》曰:“若男家自悔者,无罪,娉财不追。”足见,如果男方家庭反悔,则已经支付给女方家庭的聘财即归女方家庭所有,男方家庭无权追回;反之,若女方家庭悔婚,则需要向男方家庭返还聘财。若构成刑事犯罪,主婚人处杖刑。

  彩礼的另一重要法律功能,则是区分妻与妾的不同身份,以正妻妾之别。传统中国的婚姻系一夫一妻多妾制,任何婚姻里,只允许男子拥有一位正妻,其余女子均为妾。根据“夫妻一体”的原则,妻有权利与夫相结合,在夫家宗族中取得合法地位。妻所生子为嫡子,在继承关系中取得优势地位。妻去世后还可以同丈夫一起享受于夫家获得灵位,被后代子孙祭祀的权利。正妻所享受的权利都是妾所不具备的,故,妻的地位明显高于妾。这一区别对于维护家庭伦理秩序至关重要。《礼记·内则》中有:“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按照这个标准,付出聘礼,依据六礼程序娶进门的女子被认定为正妻;反之,没有经过聘娶及婚姻仪式的,则为妾。可见以聘礼为核心的仪式婚,决定一个女人在同一家庭中的不同地位与命运。这里并不是说娶妾不需要男方付出钱财,而是说,这种付出不是聘娶,是买卖。国法与礼俗对于妾,都认可通过买卖的方式来获得;而对于妻,则使用极具人伦化的安排与表述,将聘娶与婚礼视为人生大事来设计。简言之,聘娶婚是人伦,买卖婚是交易。很明显,人伦重于交易,亦是妻之地位高于妾的原因所在。

  传统彩礼的情谊功能

  彩礼的另一方面,是其表达的情谊功能。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彩礼,意味着其对于女方家庭的认可和尊重。而女方家庭接受彩礼,则充分表达了其愿意与男方家庭达成婚姻的意愿。这不仅是一对年轻男女结为夫妻,也是双方家庭实现联合的重要契机,所以才有婚姻是“合二姓之好”的说法。婚姻制度不仅关乎男女双方,由此结合而成的家庭,也为其共同繁衍后代提供了坚实而稳定的保障。因婚姻所形成的姻亲网络,更是构成社会关系的基础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彩礼与婚姻相表里,相应地,彩礼作为仪式婚的证明,在婚姻中也就具有了不可忽视的地位。这是传统婚姻的突出特色。

  其次,彩礼是男方家庭体恤女方家庭在养育女儿成本方面的付出,尤其是对女方父母的抚慰与弥补。女子成长于原生家庭,父母养育女儿长大至其婚配,所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另外,传统中国的家庭关系,是以男子为中心的父系家族模式,女子成婚后将脱离其父母的家庭加入到其丈夫的家庭中,其与父母家庭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将大为降低。其父母很难再继续依靠女儿,比如日常家务劳动、养老、生病期间的侍奉及死后的丧葬义务,更别提在亲子情感上因为女儿出嫁所带来的缺失感。面对这种缺失感,秉持“推己及人”的考虑,男方家庭赠送女方家庭一定的彩礼予以弥补与抚慰。但是,这种抚慰与弥补,即便是在家户尊长享有主婚权的前提下,也不意味着将女子当作商品出售。女子本身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作为买卖法律关系的标的。且多数情况下,拥有主婚权的长辈也会出于对自家女儿切身利益的考量,尽可能为其选取家世背景、财力、品性等方面较为优秀的男子。

  再次,彩礼亦为多数普通家庭繁衍之必需。传统婚姻以繁衍后代为必需之目的,不存在不婚主义的意识倾向。而生育又是以婚姻为前提,由此,每个家庭的父母都将子女的婚姻当成其人生重大使命来完成。但现实情况是,多数家庭为儿子娶妻所付出的财力,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其中就包括了向女方家庭支付的定婚聘礼。为了能够支付为儿子聘娶媳妇的钱财,父母们的通常做法是先将自己的女儿聘礼给他人,然后用嫁女儿所得钱财,再为儿子聘娶媳妇。这对于绝大多数有子女的普通家庭尤其是底层家庭而言,是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法。

  当然,礼法对于彩礼的肯定也会引发高额彩礼的风险,历代官府均重视对于高额彩礼的治理工作。即使是伦理观念淡薄的少数民族统治的元代,也曾公开对聘财征税,列入杂课,以遏制高额彩礼。明清时期,婚姻论财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明代太祖曾下诏:“近代以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颁行遵守……以厚风俗。”足见,官府清醒地意识到,结婚成本高,自不会轻言离婚,婚姻稳定;但成本太高,则可能削弱结婚意愿及结婚能力,不利于人口繁衍。

  当代彩礼的功能

  当代婚姻制度下,彩礼已然不再具备其在传统婚姻里所具备的法律功能。

  首先,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法律婚主义之立场,对于婚姻的公示与公信力之取得,由登记制度来承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可见,通过登记获取结婚证书,是当代婚姻进行公示并确立其公信力的方式。而传统社会不存在男女双方亲赴官府登记获取结婚证书的情形,官府对于婚姻的缔结,并不介入,除了规定必要实质性要件外,其余均由民间自理。故而婚姻的公示及公信力,依靠婚姻仪式来获得。一言以蔽之,当代婚姻以登记作为公示及公信力的载体,而传统婚姻,则以仪式作为公示及公信力的载体;以登记为载体,要求取得证书,以仪式为载体,要求给付彩礼。民法典这种制度安排在法律层面上排除了定婚的必要性以及婚姻仪式在决定婚姻效力方面的存在空间。同时意味着,彩礼失去了作为定婚标志的法律功能。

  其次,民法典明确了“一夫一妻”的原则,禁止重婚及纳妾。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代婚姻中,不允许纳妾及变相纳妾,彩礼作为区分妻妾身份、正妻妾之别的法律功能即彻底丧失。

  再次,民法典改变了传统社会家庭生活的单一父系传统。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典既认可女方婚后加入男方家庭的情形,也认可男方婚后加入女方家庭的情形,而女方婚后与其原生家庭之间的关系也不因结婚而发生任何改变。这也使得彩礼不再具有弥补女方家庭养育及出嫁女儿的各种成本、情感损失的功能。

  作为法律文化承继的组成部分,彩礼仍继续且广泛地存在于当代婚姻家庭中,其所引发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成为司法界和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度。尤其是彩礼的其他情谊功能依旧存在,并不因为法律对于婚姻制度规定的改变而消失。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依旧是人生大事,彩礼在代表双方家庭对于婚姻的认可与祝福,以及对于男女双方小家庭的亲情馈赠方面,其情谊功能贯通古今。同时,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部分地区仍承载着婚姻承诺的象征意义,体现着男方对女方及其家庭的尊重与心意的表达。这种文化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当下之彩礼既然是情谊,不再具有切实的法律功能,那么,裁断由此引发的纠纷,利益平衡尤为关键。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赠送,尤其是大额彩礼赠送,如发生未能结婚之情形,女方理应返还。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外,彩礼赠送应当以男方自愿为原则。彩礼于法律上非必须,因此,是否赠送彩礼,以及赠送多少数额的彩礼,由婚姻当事方家庭自主决定。又如,彩礼数额不宜过高,应当根据赠送方的经济能力、赠送意愿、当地风俗、受赠方的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从而避免彩礼成为赠送方结婚的沉重负担。至于彩礼的具体归属,双方可以协议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促进婚姻关系更加和谐。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明清家户法律主体制度及其社会治理效能研究(22AFX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边媛 崔兰琴 作者系长安大学人文学院讲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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