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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刑法应对
法治日报 2022-08-17

  □ 张磊 刘丛丛

  醉酒驾驶速度和质量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对于交通安全的威胁不亚于甚至超出作为机动车的摩托车,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进行规制,但是在规制中必须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不仅要打击醉酒驾驶行为,还要打击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根据快递外卖行业的特殊需求进行专门管理。

  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仅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而且需要主观上对此存在明知。但在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中,这两点都不符合要求:

  第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认定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没有明确依据。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这并不意味着超过该标准的电动车就一定是机动车。部分司法机关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的重要理由,就是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超标电动车不是非机动车,那就是机动车。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在明确不是非机动车的前提下,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还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2012年《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2017年《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两个机动车标准”)所规定的机动车国家标准全面进行判断,只有完全符合这些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后,才能得出其属于机动车的结论。

  第二,驾驶人不明知自己所驾驶的就是机动车。一方面,普通消费者所购买的都是具有合格证的电动车,而不知是超标电动车,商家更不会告知消费者自己销售的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另一方面,即使消费者要求商家将合格的电动车调整为超标电动车,或者后期私自改装为超标电动车,但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也没有对超标电动车建立相当于机动车的管理制度,如没有要求驾驶人单独考取驾照,购买车辆保险,规定该车辆必须走机动车道等,那么消费者就不可能明知自己所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由于改装而直接“化身”为机动车。事实上,很多行为人都是在发生事故经过有关机关鉴定后,才发现自己所驾驶的居然是和汽车性质一样的机动车,从而后悔莫及。

  我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明确依据,驾驶人主观上也不可能明知所驾驶超标电动车为机动车的前提下,不能轻易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为危险驾驶罪。

  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醉驾超标电动车适用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进行规制。

  对于醉驾超标电动车不能适用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不能适用其他罪名进行规制。根据行为人醉驾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如下处理:第一,如果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害,也没造成较大的危险或者只是对他人造成轻微伤,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按照民事行为处理;第二,如果造成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但并没有造成实质损害,考虑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车在质量、速度以及体积上均远小于四轮机动车,不具有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观点有待商榷,事实上部分超标电动车的时速已达60公里以上,质量也近百公斤,是有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可能的;第三,如果对他人造成了轻伤以上危害后果,在符合相应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进行认定;第四,如果造成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并造成实害的,考虑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认定。

  严厉打击违法改装电动车,减少直至杜绝超标电动车的出现。

  如前所述,部分人员(包括商家)为了迎合市场需求,私设改装点对电动车解除限速和加装电池增加续航里程。虽然2018年电动车标准对电动车最高时速和电池提出了防篡改要求,但由于各地监管宽严不同,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经过改装的超标电动车。

  所以,在依法打击醉酒驾驶行为的同时,还要严厉打击违法改装电动车的行为。交管部门应当随时对电动车进行排查,发现私自违法改装行为,可以首先适用行政处罚。如根据符合犯罪构成,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进行认定,从而减少直至杜绝超标电动车的出现。

  对部分行业配置专门电动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发展。

  当前电动车的消费群体主要包括普通消费者和快递外卖行业两个群体。首先,对普通消费者而言,电动车是作为比自行车较快的交通工具使用,所以现有标准基本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如不能满足则可以购买摩托车或者汽车。因此,对于普通消费者的电动车来说,应当严格按照现有国家标准执行;其次,对快递和外卖行业来说,电动车不仅是交通工具,更是生产工具,时速和电池续航能力与其工作效率有直接关系。在交通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冲突中,孰轻孰重,不同人员也有可能有不同的选择。

  为了既满足行业盈利和民众需求,又严格保障交通安全,就需要对这两类行业的电动车进行专门管理。一方面,根据实践需要,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这两类行业电动车的速度、质量等标准适度提高,以满足行业需求;另一方面,对其所使用电动车建立与机动车(摩托车)的管理制度。公司加强对于驾驶员安全驾驶的培训,驾驶员驾驶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强公司对于安全驾驶的管理责任。事实上,有关部门已经考虑对于快递和外卖行业配置专门的电动车。如中国自行车协会2021年发布《外卖专用车 第1部分:外卖电动自行车》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卖电动车应符合的相关标准。相信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对于外卖行业电动车的管理。当然,在对这两类行业电动车的速度、质量等提高标准,并且建立相应的机动车管理制度之后,此类电动车就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此类电动车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在此之前,依然不属于机动车,不应适用危险驾驶罪。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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