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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民营经济促进法(12)
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5-10-22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柴绍良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七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张伟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七条 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第六、七届理事 北京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孟繁禧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作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部经理 崔彧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任新功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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