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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作者:中国扇子艺术学会理事 中国国家画院导师工作室访问学者 三乐(陈华)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会员 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龚慧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马誉炜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作者:北京水亦轻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书法教师 张子璇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分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教授 郑晓华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