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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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
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工业遗产保护 不允许拆除 调解
【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的批复》,将某洗煤厂作为一级工业遗产列入严格保护类型,政府在其原址保护性修建工业遗址公园。次年6月,申请人某公司与第三方某发电厂签订《某发电厂关于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转让及建筑物拆除合同书》,约定申请人通过拍卖竞价方式受让获得某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拆除的相关权利。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该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是上述洗煤厂工业遗址公园的代表性建筑,因征用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欲拆除某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认为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被划定为工业遗址公园保护范围,向申请人出具不允许拆除的函。申请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某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已被列入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客观上已不具有拆除的可能性,故主动开展调解。经第一阶段调解,申请人首先同意不再坚持要求拆除。为实质性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就补偿金额开始第二阶段调解,申请人要求按照投标总价进行补偿,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标内容并非全部纳入工业遗址公园范围,不应按照投标总价进行补偿。行政复议机构再次梳理案情,提出就纳入工业遗址公园范围部分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该建议被双方当事人采纳。评估结果出来后,双方就评估金额、支付方式、税费承担等内容又产生分歧,此案进入第三阶段调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面谈,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双方最终签订《工业遗产征用协议》,被申请人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补偿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案涉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被划定为工业遗址公园保护范围,被申请人作为工业遗产保护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允许申请人拆除,虽然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但并不能因此忽视申请人获得补偿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由表及里、层层递进组织全过程、多轮次调解,从解决“坚持拆除”问题,到提出委托鉴定以找出解决补偿问题的可行路径,最后就补偿金额等实质性争议焦点达成协议,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到了保护公共利益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点评:
通过调解方式实现行政争议的化解以达“双赢”效果
——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练育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行政复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在行政法规层面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进行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则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此外,第七十三条还就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作出规定。至此,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了明确依据,对各类行政争议均可以依法开展调解,并适用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为进一步落实这项法律规定,司法部于2024年4月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本案正是落实这一新规定的典型案例,历经三个阶段的调解,既保护了公共利益,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双赢”的效果,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正确适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制度,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调解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不仅具有高效、便民的优势,还有利于发现行政纠纷产生的症结,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某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已被列入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客观上已不具有拆除的可能性,主要涉及征用补偿问题,因此,调解是解决该争议的最佳方式。行政复议机构经过三阶段的调解,由表及里、层层递进,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最终双方签订《工业遗产征用协议》,被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及时保护,有利于申请人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二是调解应当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合法”是调解工作的前提,调解不是是非不分的“和稀泥”,也不是“花钱买平安”,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本案第二阶段就补偿金额进行调解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就是在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来查明事实。虽然双方对补偿数额还存在争议并进入第三阶段调解,但独立第三方出具的认定是第三阶段调解能够最终达成协议的关键。调解必须要遵循“自愿”原则,调解的本质内容就是双方合意,因此,无论是否启动调解,以及调解结果的达成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否则即使达成了协议,最终的执行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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