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502036085号
网站标识码bm13000002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
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撤销 土地闲置 动工开发日期 有错必纠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申请人某公司因受让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位于“某地生态规划”范围内,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亦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2014年3月8日之前)动工建设。2019年8月27日,受让宗地被调整出“某地生态规划”,并于同年9月24日告知申请人,之后申请人筹备报规报建。2020年10月12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以申请人受让的宗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以上未开发建设为由,认定申请人受让的宗地为闲置土地。2021年2月1日,被申请人湖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的《关于征缴某公司土地闲置费的请示》。2021年2月4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征缴土地闲置费1197.6万元。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在动工开发日期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立案涉宗地的动工开发日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本案中,申请人受让的宗地闲置系政府原因造成,且因双方未约定新的动工开发日期,故应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虽然合同签订后已将案涉宗地交付给申请人,但直至2019年9月24日因政府原因造成案涉土地闲置的影响才消除,故应认定该宗地的实际交付之日为2019年9月24日,动工开发日期则为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批准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典型意义】
企业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企业对取得的土地应当积极利用,不得造成闲置。征缴土地闲置费是政府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法定手段,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行政机关在闲置土地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准确理解和运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审批程序等规定。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械执行法条规定,未考虑土地闲置的真正原因,也未依法认定实际交付土地的日期,径行以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作为动工开发日期,并据此认定企业存在闲置土地违法行为,导致对闲置土地的认定不准确。行政复议机构查清案件事实后,坚持“有错必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批准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规范了涉企执法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
点评:
督促监管部门全面考察案情 公平确定企业义务
——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赵 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企业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对案件事实及其具体情景详尽调查,在充分考虑案情来龙去脉、影响因素的前提下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因机械适用法律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实际上,营商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和企业家对政府的信任与否。只有政府讲诚信,所采取的行为公平、合理、可预期,才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征缴土地闲置费是政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法定手段,有利于规范土地开发行为,督促企业积极利用存量土地,遏制企业违规囤地等投机行为。不过,作为一项对企业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征缴土地闲置费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充分保护企业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理考虑和区别对待土地招拍挂以后可能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平衡好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涉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械执行法条规定,未考虑土地闲置的真正原因,也未依法认定实际交付土地的日期,径行以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作为动工开发日期,并据此认定企业存在闲置土地违法行为,导致对闲置土地的认定不准确,伤及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公信力。
进一步讲,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政府应当进一步全面履行相关职能,营造可预期、可信赖的营商环境。例如,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强化土地开发利用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尽可能减少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于确因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必要时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保证企业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