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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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
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许可 案前调解 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再生资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业务。从2022年初开始,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多次通过基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申报材料,但均因申报材料不齐全导致专家评审不通过,无法延续相应的行政许可。公司因此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上百号员工面临失业风险。2023年4月,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云南省某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通过该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认定,责令被申请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立即进行受理前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初步判断该行政争议主要是因双方沟通不畅、企业未找准申报材料缺陷所在,导致申报不成功。为帮助企业实现迅速恢复经营的核心诉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受理审查期间即开展调解。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发出补正通知,同时积极对接协调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导公司就行政许可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达到行政许可条件。最终申请人延续企业资质的申报获得批准。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未再启动受理和审理程序,持续了1年多的行政争议在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内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解决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是预防化解涉企纠纷的重要内容。聚焦企业核心利益诉求,在厘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调解,通过有效沟通和帮扶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有利于实现涉企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没有拘泥于案件是否已受理,而是针对企业恢复经营的燃眉之急,组织“案前调解”,采取因势利导、便捷灵活的方式方法,帮助企业完善补齐申请材料,在短时间内解决了案涉争议,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实现了上百号员工稳岗就业,是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办理对于把更多涉企争议吸纳到行政复议程序、实质性化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点评:
落实服务型政府要求 推动监管理念转变
——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赵 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行政许可作为政府在市场准入端进行监管的工具,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本身蕴含转变监管理念的要求。从现实来看,技术的发展、业态的更新为实施好行政许可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现代社会,各类风险层出不穷,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技术要求高,潜在风险因素大,对其强化许可审查,慎重实施许可是必要的。本案涉及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即属于此类业务。对于这类许可,由于存在大量专业技术细节,行政机关有必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主动“靠前一步”,以更加积极的方式强化与申请企业的交流,指导其掌握获得、延续行政许可所需要具备的实质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准备报批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企业准确了解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所需具备的条件,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实质性判断相对人是否具备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能力。实际上,在一些领域,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建立制度化的指导、沟通机制。例如在药品审评中已逐步形成“规范指导在前、沟通交流在中、审评决策在后”的审评管理模式,提升了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双方对于监管要求、产品性能的认识。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是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定位,不仅有助于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也有助于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消弭社会矛盾。就本案而言,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推动行政许可机关转变监管理念,改变“一拒了之”的简单方式,通过更加细致的沟通交流和精准的指导,帮助企业准确理解许可要求,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审批服务。这种复议案件办理思路具有积极的推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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