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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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一丹 曹家硕
在世界法治文明中,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卓然自立,其体系彰显着“礼法合治”的思维特质,凝结着“明刑弼教”的人文温度,既是丈量古老东方文明的圭臬,又是滋养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源头活水。其中,南宋时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值得今人深入挖掘与借鉴。
《清明集》辑录的判牍涉及析产、立嗣、赡养等家事纠纷的判词共二百三十篇,判词将儒家伦理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既体现出“法”的刚性约束,同时蕴含着“礼”的柔性渗透。《清明集》所呈现的衡平情理、修礼育人、明法慑人等治理密码,可为当代家事案件调处提供历史镜鉴。
陈理诲人
检视二百余宗家事判词,名公多将天理纲常和道德伦理作为裁量基准,这便是传统司法中“理”的双重维度。理学家张载认为:“天理也者,能悦诸心,能通天下之志之理也。”天理是具有超验性的自然法则,是检验人定法正当性的尺度;道德伦理则内化成为社会的“活法”系统,通过民间规训渗透到司法裁判,发挥了平衡国法与人情的作用。
以“父子俱亡立孙为后”案为例,民人王圣与去世后,其儿子王怡也早逝,无子。王家亲眷为延续家族香火欲要立继,却因到底为父亲还是为儿子立继、选择何人成为继子等问题争论不休,只得诉诸官府。名公建仓认为:“绝家命继,有一举而两得者,谓如父子俱亡,无人承绍香火,不必为父命继而立孙,则父之香火在其中矣。”在宗法制度下,如果面临父子俱亡且无直系子嗣的绝户情形,礼法要求优先为父亲立继孙而非继子。此举暗含两层法理:其一,继孙承嗣可以同时延续父子两代的香火,使父子二人的宗法身份在祭祀谱系中均得以存续;其二,这种做法与“天道循环”的自然法理相契合,以孙辈填补父辈的空缺,如同新枝接续枯木,维系家族生命之树长青。建仓进一步补充道,立继事“只合于近亲中择昭穆相当人与之继后”,其要义在于从血缘亲疏上严守“五服”范围,确保继嗣者与故主之间存在可追溯的亲缘关系,同时通过昭穆相当的嗣孙实现代际衔接。该案判决以近亲继嗣维系血脉纯正性,以昭穆相当保障礼制的秩序性,更着重阐释了“存亡继绝乃天地生生之德”的价值,实为典范。
启情感人
《荀子》曰:“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人情并非个体私欲,而是指从“喜怒哀惧爱恶欲”七情中淬炼出的社会共情,即儒家伦理认可的“常情”。这种常情在价值维度上凝练为四端,即“恻隐之心”发仁之端,“羞恶之心”立义之本,“辞让之心”成礼之序,“是非之心”定智之衡。这种人情观投射到司法领域,形成了“动之以情”的裁判传统,以人情为纽带连结法意和民心,使得“刑措”理念得以具象化。
在“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案中,马圭作为家中长子,未能恪守人子之责,屡次违犯父母的教导。其父去世后,马圭之母无法容忍儿子的斑斑劣迹,将马圭诉至官府。判官胡石壁认为,马圭“真为恶人”,欲治以弃市极刑。案未结,马圭母亲又送来丈夫的遗书,恳求官府释放马圭。看罢遗书,胡石壁写道:“哀矜恻怛之情,倍见于词意间,读之几欲墮泪,益信天下无不慈之父母,只有不孝之子。”胡石壁最终决定将马圭“押归本家”,命令他时常诵读父亲的遗书,体会父母的良苦用心,同时“恳懇告邻舍、亲戚,引领去拜谢乃母,友爱乃弟”。本案中,马圭罪证确凿,若严格依律判决,则会导致马圭之母落入老无可依的惨境。故而,名公的判词着墨于老人家“形影相吊”之悲,贯彻哀矜折狱的司法传统,判决突破了《宋刑统·名例律》对忤逆罪的刚性规定,创造性地以“押归教化”代替刑戮,借邻里监督来督促马圭修身、齐家。此番以情动人的裁判参悟人伦,使律条转化为滋润人间的道德力量,令破碎的伦常得以重圆。
修礼育人
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儒家强调教化先于刑惩的治理逻辑,认为未经教育引导便施以严惩本质上是统治阶层的暴虐之举。宋代士大夫融合儒、道、佛三教,将传统教化理念提升为社会治理原则:一方面从人性论出发,相信通过礼仪熏陶能唤醒民众的道德自觉;另一方面注重“礼”的实践,推动伦理规范向日常行为转化。
这种治理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尤为明显。面对家庭纠纷或轻微犯罪,司法官员常以训诫晓谕替代刑罚,要求当事人诵读经典,通过道德自省实现行为矫正。例如,在徐立之不尊重外祖父一案中,名公蔡久轩认为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既不能放任自流,亦不能从重科处。蔡久轩没有依照《宋刑统》“供养有缺”条对徐立之施以刑罚,而是用“监下替彭宣教读《孝经》一月”的方式规训人伦。命令不孝子诵读《孝经》,此番别具一格的制裁虽弱化了惩罚功能,却极大地发挥了教化功能,实为两全之策。此外,该判词也剖析了徐立之违礼行为背后的道德失范,使本案成为公共教化的契机。王安石认为:“教化可以美风俗,虽然,必久而后至于善。”将家礼融入判词,这种“寓教于判”的司法模式,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延续了“刑措不用”的理想追求,使得户婚田土之讼成为教化的场域,在纠纷中明尊卑之道、见长幼有序,正是“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理念的实践,展现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特有的治理弹性。
明法慑人
面对“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治理困境,南宋司法官员展现出“刚柔并济”的裁判艺术。在“兄弟之争”案中,蔡久轩的审断过程清晰呈现出宋代家事司法的逻辑。三位涉案人是亲兄弟,其父母健在,三兄弟却因争夺田产而对簿公堂。蔡久轩以伦理劝导先行,他指出兄弟之间“当思同气连枝之义,绝彼疆此界之心”,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同室操戈,并且三人争夺田产违背“父母在无私财”的礼法共识。但三兄弟嗜利忘亲,不听从蔡久轩的劝喻,执意打官司。于是蔡久轩果断转入法律程序,以法律威慑兜底,他援引《宋刑统·户婚律》之“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条:“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他通过宣告“徒三年”的刑罚后果,迫使三兄弟在牢狱之灾与争夺家产之间重新权衡利弊。原本是阋墙之争,却因为三兄弟一意孤行、罔顾国法的威慑,所以蔡久轩秉公执法,将贪财好利的三人“押下本州,请径自从条断遣”。
《汉书·刑法志》载:“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所谓法绳天下,即听讼折狱既要“酌情”“明礼”,也要“据法”。国法是裁判活动的基础,“引律入题”是名公的普遍做法,显示了宋代法律推理的成熟。
当下的家事审判当秉持法治精神,捍卫公平与正义,同时在构建情理法的动态平衡中,实现司法刚性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清明集》这部南宋司法典范文本,令天理昭昭、人情煦煦、王法凛凛相生相济,其中跃动的文化基因宛如司南,正为当代法治文明建设提供着承继优良传统的坐标。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人员;中山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