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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建
《水浒传》中,好汉们被逼上梁山时,大多是脸上打了“金印”、被官府“刺配”的罪犯。那么究竟什么是刺配?为什么又叫打金印?《水浒传》本身对此也有解释。第八回“林教头刺配沧州道 鲁智深大闹野猪林”里,作者说:“原来宋时,但是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唤做‘打金印’。”也就是说,罪犯被判处徒刑、流放、迁徙的,都要在脸上刺字。因为大家讨厌“刺字”的说法,所以改称“打金印”。作者的这个解释对吗?难道刺字在宋朝确实是一种附加刑吗?想了解这个问题,首先就要了解宋代的刑罚制度。
最为宽大的法定刑制度
宋代的法律所规定的正式刑罚制度,和唐朝是一样的,就是所谓的“五刑”:笞、杖、徒、流、死。这套刑罚制度在当时世界上是最为宽大、最为人道的。它体现的完全是中国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念。比如流刑,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不去父母之邦”、安土重迁的观念,将一个人强行迁居到二千里之外的远方,就算是一种很严重的处罚了。虽然罪犯身体上可能没有受到什么损伤,可是他在心理上承受了极大的痛苦。
附加刑超越法定刑
到了唐代,随着民族大融合,文化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衍变,原来中原华夏民族那些古老禁忌已经对普通人的影响不大。唐代立法的时候,实际上已经体会到这套“五刑”刑罚体系的威慑力不够,因此,对于重罪罪犯往往“决重杖一顿”的处罚,以让罪犯皮肉重重吃苦作为处罚。
到了唐末五代时期,社会秩序混乱,统治者如同走马灯一般,城头变幻大王旗,哪里有工夫来把罪犯关押三年,或者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况且很多割据政权的统治地域也远没有三千里那么大。于是,当时广泛采用“脊杖”的处罚方式,来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刑罚。同样的罪名,先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判决,执行的时候转换为脊杖:用竹板专门打罪犯的背脊,打出血来,这叫打一个“背花”。这个传统到了宋朝,就固定下来,被称为“折杖法”。
宋代将原来部分的徒刑罪名改为脊杖,仍以竹板为刑具,只责打罪犯背部,数目自十三下到二十下。凡流刑一律要附加脊杖,数目为十七下到二十下。由于脊杖要打破皮肤,故号为“背花”。臀杖、脊杖都是杖毕后即放,不再服役。
宋代流刑本刑分四等实施折杖法,流刑折杖行刑后,就地配役一年到三年,不再远流,服役年满即放。流刑犯如果还附加有编管、移乡刑罚时,则配役之刑移至编管、移乡处执行。宋代在流刑本刑外,常以附加刺配刑的方法来惩处重犯。如法律规定漏泄“朝廷机密事”,流二千五百里,“配千里”。其中流二千五百里是本刑,配千里是附加刑。实际执行时,本刑折成杖脊十八,并不流放,“配千里”才是发配到千里以外服役。
“刺配”为军
后来,宋朝统治者觉得,有些重罪罪犯,光打一顿还不足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而且“死刑重,生刑轻,故犯法者多”。死刑与“生刑”脱节,重轻失调。于是,官方又想出来将重罪罪犯在打完脊杖后再送到地方部队里去服役,作为一种附加刑。
随着宋代社会矛盾的发展,这种配役附加刑的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其刑罚等级也日趋细密,并呈加重趋势。发展到后来,宋代的附加刑远重于主刑,从而形成了宋代刑法的一个特色。配役的地理远近是根据罪行轻重来定的。配隶刑不定刑期,配隶人并无明文规定何时能恢复自由,唯遇朝廷恩赦,可依量移法从远处移徙近地。犯人量移后,如又遇恩赦,则放令从便。
那么,配役为什么又要“刺字”呢?原来,在五代的时候,军阀混战,统治者采用抓兵的办法来补充军队,为了防止士兵逃亡,就在士兵脸上刺上部队的番号。这个办法也保留到了宋朝,宋朝正式的军队叫“禁军”,士兵不是抓来的,是雇来的,发工资。不过代价就是,拿了兵饷就得在脸上刺部队番号,以免拿了工资就逃走。
宋朝的地方治安性、辅助性部队被称为“厢军”,实际上是给朝廷服劳役的军队,职责如运输物资、看守仓库、维修设施等,主要由服刑的罪犯来充当,士兵脸上也要刺上服役的地方。《水浒传》里,梁山好汉们的小喽啰士兵,脸上也都刺着梁山的番号。
前文所述这两种情况一结合,就出现了“刺配”。
第一,并不是所有徒流罪犯都适用附加刑,而是针对某些重罪罪犯的特定附加刑。在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大量的案件判决都是适用的“刺配”,但都是先有“脊杖”,然后才有“刺配”。
第二,脸上的刺字本身不是处罚,而是服劳役的附加刑所附带的一个番号。罪犯脸上刺的字,是他前往服役的地点,也就是“军州”。宋代把一些具有重要军事意义的地点划为“军”,和普通的地方政府“州”平级——州下面还有县,“军”是基层政府,但级别高,与州平级。罪犯脸上刺的既不是罪名,也不是人名,而是一个地名。
(文章节选自郭建的《古人的天平(上卷):透过古典名著看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