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普法平台
欢迎您进入智慧普法平台!
首页 > 以案释法
培训机构应具备培训条件
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6-06-23

  案件事实

  2023年8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某培训公司时发现: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工作制度不健全,缺少学员考核、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等制度,且已有制度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以正式文件印发),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所有档案无教学评估、部分档案无培训总结),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情况

  针对该培训公司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培训公司罚款0.8万元;针对该培训公司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罚款0.8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版)》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6万元。

  专家评析

  培训机构具备相应条件,是保障培训质量、落实法律要求、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机构需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如考勤、考核记录、教学评估,便于监管部门检查和企业追溯责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的培训公司培训条件不足、培训档案不规范,未履行法律层面的强制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维护了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的严肃性。安全培训绝非普通商业培训,其承载着公共安全责任,各机构必须摒弃“重招生、轻管理”的短视思维,严格对照法规要求,扎扎实实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完善档案、确保质量。任何在培训条件上“偷工减料”、在培训管理上“敷衍了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责任编辑:申洋)
 
智慧普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