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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民营经济促进法(5)
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5-09-22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七届国际交流委员会副主任 广西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 郑军健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河南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张建才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中国国际书画艺术研究会高级顾问 罗殿龙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第六届理事 兰州军区美术书法研究院原名誉院长 王文杰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北京书法家协会主席 叶培贵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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