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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普法工作创新发展
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5-11-28

  杨涛 黎昊阳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领域具有独特优势,能够有效提升普法精准性,同时消解传统普法模式公众主体性缺失困境。唯有通过技术赋权公众,塑造普法中的公众主体性,方能实现普法从“中心广播模式”向“主体性普法”的进路,为法治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人工智能;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公众主体性

  一、问题的提出

  以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为起点,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下简称为“普法”)便以“五年一规划”形式持续开展,成为促进人民公众知法、懂法和守法,树立法律权威的主要抓手,已然走过近四十年发展历程。从“一五”普法到“八五”普法,普法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将法律还给亿万人民”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迭代的国情下,政府也陆续出台政策法规,推动与保障全民普法工作顺利开展与进步。2017年,国务院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人工智能在教育、医疗、养老、环境保护、城市运行、司法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标志着我国已将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战略。而在普法领域,“七五”普法规划中就明文提出: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人工智能普法具有提升普法实效性、增强普法交互性、优化供给侧的独特优势。在新技术不断涌现下,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普法领域的独特优势进一步赋能普法创新发展已经成为必然选择。

  然而,尽管我国普法在规模、形式和内容上都堪称中外法制史上的创举。[1]但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我国普法工作一直面临公众主体性缺失困境。纵观我国普法工作的规划和实践,对于国家主体责任强调较多,而对公众的主体责任和主观能动性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在普法模式上存在“保姆式”与“父权式”特征,公众参与被动化等问题。2017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随后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同步开展普法。党的十九大以来,使“普法工作由普法主管部门‘独唱’变成各部门行业的齐抓共管的‘大合唱’,促进形成在执法全过程普法、全员普法的格局”使被纳入新时代全民普法的根本遵循[2]。然而,此时的全民普法、全员普法、执法全过程普法仍然局限于各地相关部门,未能上升到塑造普法中的公众主体性这一层面。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则进一步强调:“普法工作要紧跟时代,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这为深入开展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因此,如何在通过一定对策纾解人工智能技术普法风险的基础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普法工作各方各面,进而塑造和激发公众的主体性成为关键问题。

  二、传统普法模式中的公众主体性缺失

  在我国传统形式的普法工作开展中,普法往往表现为一种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灌输式”法律知识传播活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忽视和排斥公众作为法制宣传教育主体的公众缺失模式”,将其动因归纳为公众法律知识缺失为表征,以公众普法主体性缺失为深层缺失,两者互为因果。[3]

  一方面,普法工作在设立之初更多偏重于政治调控。例如在“一五”普法规划时期,国家对于五年周期的普法十分乐观[4],甚至并未设置普法专门机构,认为通过五年的普法工作可以达到“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目的。[5]直到“三五”普法规划时,我国认识到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当长期不懈地抓下去。进而设置普法专门机构,将普法转化为周期性长期工作[6]。受此观念影响,我国逐步形成一种“以普法者为中心,制定普法任务、普法内容、普法方式,而对普法效果不做要求的灌输式普法模式[7]。

  另一方面,具有“说教式、灌输式”特征的传统普法虽覆盖面广,但缺乏受众反馈机制。有学者将其称为“中心广播模式”,认为其易导致公众被动接受法律知识,难以形成主动参与的法治意识。此外,该模式可能加剧“知识鸿沟(digital gap)”现象,使得弱势群体因资源限制难以有效参与,导致法律运用能力的阶层分化,削弱普法实效性[8]。

  从普法工作的最终旨归来看,普法的目的是通过普法调控实现社会的依法治理,最终维持社会的安定有序。但国家与受众二者的认知期望迥然有别,国家普法的目的正是要遏制或者改变受众与法律系统冲突的认知期望,进而促进两者规范期望的一致。[9]传统普法模式中存在的公众缺失,不仅使得大量国家资源趋于空耗,也过分放大了国家责任,普法效率低,针对性不强,普法资源供需矛盾凸显。

  三、人工智能对传统普法公众主体性缺失的纾解

  我国“八五”普法规划明确强调“要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创新普法内容、拓展普法网络平台和创新普法手段”。在普法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可有效提高普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并且人工智能普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普法模式中公众主体性缺失的风险有消解作用。其作用机制可从交互模式、服务供给及传播范式三个维度进行阐释。

  (一)交互模式革新:从单向传播到双向对话

  从交互模式上,传统灌输式普法遵循“单向传播”逻辑,以信息发布者为中心构建传播链条,公众仅作为信息接收终端被动接受同质化法律知识,导致主体能动性被长期抑制。而人工智能普法依托自然语言处理、智能对话系统等技术,构建起双向动态交互体系。智能法律问答平台通过语义理解与知识图谱技术,实现对公众法律咨询的实时响应与精准解答,使普法过程从 “单向告知”转向“双向对话”。这种交互模式的转变赋予公众主动选择法律知识的权利,有效激活其在普法活动中的主体意识。

  (二)服务精准供给:突破普法供给同质化困境

  在服务精准供给维度,人工智能普法借助大数据分析与用户画像技术,突破传统普法“千人一面”的供给困境。通过采集公众的人口统计学特征、法律行为数据及咨询历史记录,构建多维度用户画像模型,进而实现法律知识的精准化、场景化推送。例如针对小微企业主群体,系统可自动推送企业合规管理、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等定制化法律内容;对社区居民则侧重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生活类法律知识。这种基于个体需求的精准普法机制,使公众在法律知识获取过程中获得更强的参与感与获得感,显著提升其在普法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三)传播范式重构:沉浸式体验驱动公众主体回归

  从传播范式分析,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普法内容呈现形态从文本主导转向多媒体融合。通过机器学习算法生成的法律动画、虚拟现实普法场景及互动式法律游戏,将抽象法律条文转化为具象化、情境化的知识载体。这种传播形态的革新契合现代公众特别是年轻群体的认知习惯与接受偏好,以沉浸式、体验式学习替代传统填鸭式教育。例如,法律叙事类游戏通过模拟真实法律纠纷场景,引导玩家在互动过程中理解法律规则、训练法律思维,使公众从知识被动接受者转变为法律实践参与者,实现普法过程中公众主体地位的回归。

  四、人工智能普法中的公众主体性重塑

  (一)普法的类型化

  普法中的群众主体性缺失问题不仅揭示了普法实践中的结构性矛盾,更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普法类型化的理论分野。以从系统论视角分析,普法本质上是法律系统与生活世界通过意义沟通实现规范耦合的社会化过程。当国家试图通过普法弥合法治系统与公民认知的规范裂隙时,上述规范期望的错位构成了普法类型化研究的现实基础,也为重构普法范式提供了理论切口。普法实践中主体性定位与规范传递方向为分野,我们可以把普法类型划分客体性普法和主体性普法。

  客体性普法以国家主导的法律知识普及与规范认知形塑为基本逻辑,体现了法律系统对生活世界的规范性输出机制。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公民法律认知体系的建构与法治观念的内化。在客体性普法中,国家机关、法律专业机构等通常是普法的主体,而广大公民则是普法的客体。客体性普法的方法多样,包括集中宣传活动、媒体报道、法律知识竞赛等传统载体。

  主体性普法则以群众的法治实践参与和规范再生产为核心功能。其本质是群众主体意识的觉醒与规范再生产能力的形成。区别于客体性普法的单向灌输,该类型建构起普法互动框架:在法律认知层面,突破知识接收者角色,强调群众通过法律实践形成批判性法治思维;在参与机制上,强调创设法治场景,使普法过程转化为规范共识的生成场域;在价值导向上,推动法律从治理工具升维为价值规范,实现“交往理性”的法律社会化[10]。目前的传统普法模式,更多是一种客体性普法,而难以解决主体性问题。而对于主体性普法,人工智能普法模式的应用显得尤为必要。诉诸一种唤醒个体主体意识的生命治理,即通过激发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的公众自我改变的内驱力,形成强大的法律宣传合力。

  (二)从“父权”到“赋权”:人工智能普法的公众主体性塑造进路

  人工智能普法是一种主体性普法,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公民在获取法律知识的同时,能够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工具来分析和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从而提升公民的法律主体性和自我效能感。这种普法方式强调公民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和积极参与,与赋权理论在多个层面展现出紧密的契合性。

  在价值观层面,赋权理论秉持人本主义和存在主义价值观,坚信每个人与生俱来拥有尊严、价值和潜能,强调个体应对其生活及遭遇的问题负责,并通过自我觉察和借助外力实现自我提升。人工智能普法同样以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和主体性为目标,其背后蕴含着对个体主体性和自我发展的重视。它不仅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更注重培养公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激发公民参与法治实践的积极性,这与赋权理论所强调的激发个体潜能、增强自我效能感的理念高度契合。

  在普法对象层面。人工智能普法对象中不乏在获取和理解法律知识方面存在困难的群体,如老年人、文化程度较低者等。这些群体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往往感到无力和迷茫,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这与赋权理论所关注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有相似之处。赋权理论致力于改变这种不利状态,通过增强个体的信心、自尊和期望,帮助他们获得掌控自身生活的资源和能力。人工智能主体性普法通过提供便捷、个性化的法律知识服务,降低法律学习的门槛,使这些群体能够主动获取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从而改变他们在法律面前的弱势地位。

  在普法过程层面。人工智能普法中,个体可能面临技术理解障碍、数据隐私担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既有个体对新技术不熟悉的原因,也有外部社会环境和技术体系不够完善的原因。赋权理论在应对类似问题时,强调从内在激发个体动力,外在培养能力,协助个体适应和改善社会环境。人工智能主体性普法可以借鉴这一策略,通过设计易于理解和操作的普法程序、提供隐私保护的法律咨询平台等方式,帮助个体克服技术障碍,增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任和接受度,同时提升个体在数字时代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人工智能普法通过赋权,让个体重新掌控自己的生活和命运,使他们能够主动参与到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中,从技术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法律知识运用者。这不仅提升了个体的法律素养,也增强了他们在社会中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赋权理论与人工智能普法在多个方面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这种契合性为人工智能主体性普法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普法的目标,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以人工智能为抓手的主体性普法,本质是一种赋权的视角和技术,普法工作中应将传统的客体性普法工作,同以人工智能为抓手的主体性普法这一内在生命治理有机结合,实现一种“父权式”“保姆式”普法向“赋权式”普法的过渡。

  五、结论

  高效普法的前提是精准评估和识别公众的普法需求。传统普法模式没有区分主体性普法和客体性普法,从而采取“保姆”形式的灌输式普法,这种模式仍然停留在客体性普法的层面,难以达到主体性普法的应有效果。要以新兴的人工智能普法模式为抓手,引导普法从“父权”普法转向为“赋权”普法新模式,把外在的技术手段和内在的生命治理结合起来,形成综合赋权体系,塑造普法工作中的公众主体性。

  (内容有删减)

  (作者分别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尹琳.外国中小学校的普法教育概览——以日本为中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3):37-41.

  [2]应松年.普法教育与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J].人民论坛,2017,(05):104-105.

  [3]魏志荣,李先涛.大数据环境下网络普法模式创新研究——基于需求与供给的视角[J].电子政务,2018,(08):119-125.

  [4]邓杭.算法推荐的风险防范和导向管理——发挥算法推荐对网络舆论的正向价值[J].新闻战线,2018,(11):62-64.

  [5]曹荣湘.数字鸿沟引论:信息不平等与数字机遇[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06):20-25.

  [6]张爱军,孙玉寻.算法权力及其国家能力形塑的主体透视[J].学术月刊,2021,53(12).

  [7]韩璐玮,王紫晶,王熹.“八五”普法案例教程[M].中国法治出版社:202108.374.

  [8]陈思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研究[M].新华出版社:201604.208.

  [9]刘顺峰.我国普法教育的历史沿革[J].时代法学,2019,17(03):114-117.

  [10]Balan A .AI and Legal Education:Ethical and Sustainable Approaches[M].Taylor & Francis:2024-12-03.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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