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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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宗珍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于第六章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搭建了民法保护的制度框架,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为我国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织就紧密的防护网络,为进一步追究侵犯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为个人生活带来诸多便利,逐步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时代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网上接受远程教育,在线分享教育教学资源,他们在享受着社会发展进步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和挑战。近年来,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违法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商品化、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网络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人身自由等重要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宣告了我国民事立法正式进入法典时代。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创新,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精神投射,标志着我国人格权益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在本次民法典编纂中,人格权编置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之后,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益保障搭建了民法保护的制度框架,明确了公民人格权利的请求权基础,为我国公民人格权利的保障与维护织密防护网络,为进一步打击侵害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编纂以独立一编专门规定人格权的各项具体权利,对未成年人来说意义重大。首先,它为未成年人人格权利的维护提供了请求权的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民法对“人的价值”这一独特价值理念的维护,为实践中解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纠纷、追究侵犯人格权益行为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其次,人格权独立成编,为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独立保护和专门保护提供了民法支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独立的人格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普通保护到专门保护、特殊保护的发展历程。民法典的人格权编,明确了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独立性、特殊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降低现实世界中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受身心发展的限制,未成年人对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认知和抵御能力较低,其个人信息安全常常陷入危险境地。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违法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通过非法途径进行转让、售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被违法收集的信息被转卖以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个人隐私及生活安宁遭到破坏,不当披露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还成为滋生儿童网络性侵、儿童网络猥亵等严重违法犯罪的温床。严厉打击违法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依法保障儿童信息安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都有关于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性规定,2019年8月,国家网信办针对互联网空间日益肆虐的儿童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专门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等五大原则,规定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具体处理规则,强化了儿童监护人和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为规范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如该规定仅规范网络空间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且其法律位阶较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一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搭建了民法保护的制度框架,也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为我国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织就紧密的防护网络,为进一步追究侵犯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以专章形式专门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及要求,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规范依据。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信息均纳入其中,规定这些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了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列举性的规定外,民法典还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由此,除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以外,对个人信息的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均纳入约束范围。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未成年人本人和其监护人在诸多信息披露事项上的同意权,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民法典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这三大原则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设定了边界,超出边界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处理,权利人可以依法追究信息处理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顺应了时代发展,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尤其是对现实中大量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设定了法治防线。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抽象的法律规范到具体的法律效果,需要全社会来积极推动法律在现实社会的实施。具体而言,我们应当通过各种举措,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首先,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尤其是提高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父母热衷于在社交媒体上“晒娃”,这种看似普通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主动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引发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宣传,必须使家长认识到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要慎之又慎,从而避免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对未成年人多加引导,着重培养其网络素养。由于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我国未成年人触网年龄普遍较低,其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是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的。因此,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都应注意培养未成年人在使用互联网络时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告知其个人信息自主权及随意处置个人信息的危害,帮助他们形成健康良好的上网习惯。
再次,对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企业和各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夯实其职责和责任,尤其是互联网行业,应具有基本的行业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其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规定与限制,确保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安全。
最后,对现实中发生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司法机关应积极联合共青团、民政部门,对现实中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情况做好实证调研,找出漏洞与问题,通过各种途径方式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