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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四类分编”深入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
法润江苏 2021-04-15

  为推动《长江保护法》市级层面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泰州市法宣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编排了“《长江保护法》明确市级政府主要职权和义务清单”,按照四种分类的原则,梳理了泰州市有关部门(单位)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

  一是按“部门职责”分类,划分流域保护事权。按照全流域统一管理要求,划分流域治理保护相关事权,界定清晰流域泰州段各地区、各主体的权责关系,建立起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实施运行机制。泰州各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各项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在具体责任上的贯彻落实。

  二是按“监管执法”分类,明确惩戒保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综合运用多重监管手段,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和信息保障机制。完善执法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督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长江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技术支持基础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在流域监管执法中的应用,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执法重心向泰州管辖各市(区)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基层政府的责任清单。

  三是按“司法衔接”分类,妥善整合政法力量。落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成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统一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构建长江流域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内地区间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各市(区)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案件,要加强案件筛选、索赔磋商和修复监督。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加强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四是按“现实问题”分类,化解难点长远谋划。根据长江保护法涉及到的现实问题,罗列出问题责任列表,把流域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分门别类划归具体部门。根据问题导向,积极开展工作,市委市政府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给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支持,也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去,让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更有成效。

  泰州市司法局 谢飞

(责任编辑:童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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