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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工商食官是周朝政府占有工商业者并进行垄断性经营的制度。《国语·周语上》记载:“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国语·晋语四》记载“工商食官”,即手工业者和商人由官府供养。《国语·齐语》又载“处工,就官府”,是说手工业者由官府直接控制。官府手工业者是父死子继,实行世袭制,《国语·齐语》说:“工之子恒为工。”《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载:“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周礼·冬官考工记》载:“世谓之工。”郑玄注:“父子世以相教。”《礼记·王制》载:“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官。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这些史料证明手工业者和商人为官府的工商业者,不能任意迁移和改变职业。他们不仅世代相袭,而且“工立三族”“群萃而州处”(《国语·齐语》),“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逸周书·程典解》),可见官府商人和手工业者是以家族(或宗族)为单位共同居住的。
西周工商食官制度主要有如下两大历史价值:
第一,它表明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出现手工业和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社会分工,因而人们仍然生活在宗族、家族之中,个体家庭没有成为基本的社会单元。
根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阐述,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曾先后发生过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手工业和商业的分工三次社会大分工。随着生产分为农业和手工业两大主要部门,便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就是商品的生产。有了商品,就有了贸易,就产生了一个新的阶级,那就是商人。摩尔根文明时代与野蛮时代的划分以此为界。文明时代加强并巩固了已经发生了的各种分工,并加上了第三次文明时代所特有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分工: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
商人阶级的形成,也使得金属货币被发现了。这一时期的人对货币有一种盲目崇拜感,谁拥有了它谁就控制了生产世界,而商人就是第一个拥有货币的阶级。在使用商品购买货币之后,贸易逐渐扩大。随之而来的就是货币借贷、利息和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产生。于是社会财富迅速集中到一个人数极少的阶级手中。所以,从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阶级从无到有,氏族制度从有到无,被分工和社会阶级所毁灭,从而被国家代替。
奴隶社会手工业和商业的分工,有一个重大意义,就是它以“认钱不认人”的金钱崇拜,斩断了人们的氏族血缘纽带;它以社会生产力的空前发展,使得社会生产生活单位由原来的宗族、家族转变为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国家按地区来划分国民,而氏族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连接。
然而,手工业和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两次大分工,在夏商周三代并没有出现,自给自足的田园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具有一技之长的手工业者和商人都被官府占有,为官府少数人服务,没有带来社会性的大分工。因此,宗族、家族血缘纽带没有被商品交换、金钱崇拜所斩断,人们仍然是居处以族、生产以族、祭祀以族、丧葬以族、械斗以族等,社会处于家长制阶段,没有进入恩格斯所说的发达的奴隶制阶段。
第二,工商食官制度对后世的影响有好有坏。好的方面是,由于工商食官是为达官贵人提供消费品,所以,在产品质量方面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一是物勒工名的制度,即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检验产品质量。《唐律疏议》中明文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物勒工名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早期阶段手工业生产管理模式的具体反映,对提高手工业产品质量有重要意义。二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年审制度和政府官员质量负责制度。据《周礼·冬官考工记》记载,中国古代从春秋战国时期起,就有了这一制度。春秋初,齐、晋、秦、楚等国规定:制造产品,要“取其用,不取其数”。在原材料选择、制造程序、加工方法、质量检验、检验方法等,都要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的“坚好便用”。
工商食官制度对后世影响也有不好的一面。中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有两个最主要的特点:一是官营形式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官营体制的特点,就是为官所有、为官所营、为官所用;二是民营工商业受到官府的严格限制和打击,这一切同官营工商观念是分不开的。在官营工商观念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手工业生产管理系统都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分支,从手工业生产各个部门到各个具体的生产单位,掌管经营大权的都是政府的官员。这一管理系统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直接服务于皇室,其主管机关的名称,秦代称将作少府,汉代称将作大匠,元代称将作院,明代称将作司卿,清代称内务府造办处;二是服务于整个国家管理机关及其成员,主管部门为工部、兵部和户部,管理方式是将民间手工业者编入匠籍,世代相传,不得脱籍,不得做官,不得从事其他职业,置于各级行政管理系统之下,然后按照组织系统轮番征调他们到官府服役。这种官营工商体制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不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