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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行成策贼
法治日报 2024-10-24

  怀州河内县董行成能策贼。有一人从河阳长店盗行人驴一头并皮袋,天欲晓,至怀州。行成至街中,见之,叱曰:“个贼住,即下驴来。”遂承伏。人问何以知之。行成曰:“此驴行急而汗,非长行也;见人则引缰远过,怯也。以此知之。”捉送县,有顷驴主寻踪至,皆如其言。

  ——《朝野佥载·卷五》

  解析:自由心证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在我国古代司法案件中,不乏司法者凭借个人经验或能力快速准确裁判的情形,此类断案之法被称为敏速审断。董行成依靠经验和推理迅速发现真相,快速识别盗驴贼,就是此类断案之法的典型应用。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源自法国的“内心确信”,其核心内容是对于证据的取舍、评价以及事实的认定,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是交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理性良心来判断。自由心证不等于主观擅断,而是应坚持主客观统一,依据良知和理性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内心确信。

  1.严格遵守自由心证的原则——依法和全面客观

  董行成所处时代的立法技术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远远不及当今,敏速审断主要凭借生活经验和逻辑分析,难免会存在误判的情形。为了确保法律事实尽量接近客观真实,依法原则是当今法官运用自由心证的首要原则。它强调法官对证据和事实的自由评价不是任意的、没有约束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证据调查的各种规定,如证明责任规范、证明标准规范、自认规范和法律推定规范等。既要遵守法定证据认定规则,又要履行程序上的审查流程,如关于证据调查、收集、审查、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另外,法官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原则。从语义上看,全面客观原则包含全面和客观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紧密相连、难以切割。客观性是认定证据的核心,为了尽量接近客观,离不开对证据的全面分析,切不可将各个证据割裂,否则难以作出准确的认定。在认定证据或事实过程中,应当从案件全局出发,准确识别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例如,一个案件中的大量证据,有些可以相互印证,有些可能相互矛盾。对于相互印证的证据,法官可以通过适当的逻辑推理予以认定,而对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法官则可以不予认定,或者要求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

  2.准确运用自由心证的方法——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

  逻辑推理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演绎推导,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逻辑推理是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它是人类进行思考和论证必须遵守的规则,作为理性活动的审判行为必然遵守逻辑规则。法官在自由心证过程中必须采用逻辑推理以保证心证之结论符合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则,不能与常理相悖。经验法则是指一般性的生活或社会经验,其本质体现为高度盖然性的常态联系。在证据制度中,当事人一方的主张若符合经验法则,原则上可豁免其举证义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法官应当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灵活适用经验法则,恰当运用日常生活和交易中的规律性知识,认定的事实不可与常情相悖。运用逻辑推理和遵循经验法则是自由心证客观原则的延伸,两者在裁判过程中相互结合、密不可分。董行成之所以能够快速识别盗驴案真相,就是因为观察出“驴行急而汗”且牵驴者“见人则引缰远过”的情形,经过逻辑推理并结合日常经验,认为驴“非长行也”、牵者“怯也”,故而断定牵驴人为盗驴贼。善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分析证据,进而作出准确的事实认定,是法官必备的专业素养。

  3.充分开示自由心证的过程——重视说理

  长期以来,法律专家对裁判文书的诟病主要就是说理不充分,法官不愿说理,甚至不敢说理。所有对于自由心证的外部约束,主要是通过审查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说理而实现。所以,充分说理是对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外部主体判断裁判是否正确和公正的重要依据。自由心证的结论若要被第三方接受和认可,法官必须公开判断的理由和过程。董行成在抓住盗驴贼后,答行人问的一番言论,就是公开其判断的理由和过程,让行人信服其判断。好的事实说理不仅要做到精准归纳争议焦点,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还必须以庭审调查为基础,综合全案展开论述。论述的过程必须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也要符合常理或常识。好的说理过程一定不应有明显的逻辑漏洞,自由心证的结论更不能与一般人的经验认知相背离。

  需要强调的是,自由心证不是恣意裁判,我们应当抛弃对自由心证的误解,认识到自由心证制度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是历史的进步。法官在严格遵循自由心证规范操作程序的前提下,依法灵活运用自由心证制度,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并强调主客观统一,有助于快速查清案件事实,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满足破解当下司法审判日益繁重难题的现实需要。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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