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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剑南,益州高赀兄弟相讼,累年不决,思彦敕厨宰饮以乳。二人寤,啮肩相泣曰:“吾乃夷獠,不识孝义,公将以兄弟共乳而生邪!”乃请辍讼。
——《新唐书·韩思彦传》
解析:处理家庭纠纷应注重阐释亲情伦理
“和”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至高追求,家是国之单元,国是家之集成,只有家庭和谐才能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进步。正因此,传统司法文化中对待家庭纠纷时,和谐思想亦被奉为圭臬。古代官员在处理家事案件的方法上、机制上、效果上都显现出“以和为贵”的取向,并衍生出“情理兼容”“调处为先”“以案育民”的家事解纷特点。而恰因这些方式与中华文化内涵极度契合、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历经多朝始终发挥作用。
1.家事纠纷解决的规则合一——情理兼容
我国古代民事司法是情、理、法三个维度的考量,家事案件的处理则是最能体现三者合一的过程。其中“情”“理”在家事纠纷中得以广泛运用,既是因传统文化对于“仁爱”“人和”的追求,又因限于当时立法技术,制定法不能满足民间细故的断案需要时,官员通常要灵活运用“情理”来弥补立法不足。两者相辅相成,造就了兼容性审判理念。
古代官员还善于用“情理”释“法”,上述案件便是典型。韩思彦以一杯乳汁提醒兄弟乃同根相生,不当忘记孝悌之义,以景唤情、以情入理,直指人心,兄弟多年心结一朝化解,矛盾随之消散。当下法律制度远比古代健全,但在司法适用中并未至臻,实践中部分司法裁判与民众理解有屏障,文书的说理表达与民众话语体系有距离,这种情况在家事审判领域更为明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司法的认同感。解决这一问题,传统法治文化中以情理法的共同作用化解家事纠纷的思路是很好的借鉴。家事法官欲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让案件得到广泛认可,应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以更贴近民众的方式弥合法与情之间的理解断层。在审判调解中,不仅要从法律上释明,更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过程,以专业化、人性化、多样化的方式化解争议,可像韩思彦一样在调解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倡导价值的同时,增强民众对裁判的内心认同。
2.家事纠纷解决的重要程序——调处为先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倡导息讼止争,这种追求在家事案件中更为明显。常言“清官难断家务事”,正是因为家事纠纷依法裁判不难,难在案结事了,恢复家庭和谐。而与听案断诉相比,调处息讼消解了两造对峙的紧张关系,方式灵活,氛围轻松,可说之“法”不限于法律,纲常伦理人情均得所用,更有利于原有人伦秩序、社会关系的恢复,故古代官员倾向于以调处的方式处理民间家事矛盾。在调解途径上,除了由州县官主持的堂内调解,由乡土社会发展而来的家族、宗族、乡里等亲缘、地缘团体更是在历史长河中自发形成多元纠纷处理格局。调解息讼的实行,让“和为贵”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融入司法过程。
调解的特性使其在当今家事纠纷的解决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并且随着社会进步而更加完善。原有的因亲缘、地缘而自发形成的团体转变为体系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心理辅导人员、社工服务机构,诉调衔接机制则有效提高了调处效率和权威性,让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更为人性、专业、高效。当然,家事纠纷“以调为先”不意味着“以调代判”,更不代表压抑个体选择的权利。“以人为本”是和谐精神的重要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中,不断增强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才是调解工作的最终追求。
3.家事纠纷裁判的社会效果——以案育民
古代地方官员早早意识到,在社会关系中实现“和”之美,仅凭公平裁判难以实现,更要用教化的方式推广礼法和德行,提高民众道德修养,使人们和睦相处、不生争端,才能从源头上实现“天下无讼”。家事纠纷中“寓教于判”则是最好的教育感化方式,官员既为是非曲直的裁判者,又为德行礼法的教谕者,既可在个案调处、判词中说情论理使争讼两造知廉耻、明事理,又可通过一案之讼对更多家庭起到教化作用。唐代韩思彦“以状闻”,把富有教育意义的案件传播开来是常用方式,清代汪辉祖认为百姓旁听案件审理也是良策。
古代官员之教化职能比照现今语境,便是司法的引导功能、示范作用。家事案件中既有“法度”的纷争,又有“情理”之纠葛。一个好的案件,不仅可以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有所感悟,更是引导社会价值、弘扬良好家风的倡议书、教科书。“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不仅古代有,当下依然适用。家庭是国之法度与亲之伦理同时作用的场域。在家事纠纷的处理上,既要考虑法律规则,还要关注法理之外的情与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家国情怀融入家事审判理念之中,以小家之和,推进大家之和,才能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遵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