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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哥咏之,作《甘棠》之诗。
——《史记·燕召公世家》
解析:最早的巡回审判制度
从“召公甘棠听讼”到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千年之间巡回审判制度的继承与发展,体现中华法系法律制度文明的独特内涵。作为巡回审判的起源,“甘棠听讼”发生背景为西周时期,辅佐周成王理政的召公勤政爱民,经常巡视乡里,在田间地头决断政事、解决纷争,且“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甘棠听讼”所体现的中华法系独特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对当下诉讼方式的变革乃至诉讼制度整体性建构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
中华文明悠久的发展历程积淀了独特的法律品格、内在精神和制度内涵,形成了系统性的中华法系文明,彰显了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立足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赋予中华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并有机融合到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先秦时期,尤其是夏商周三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肇始和奠基阶段。“甘棠听讼”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在中华法系诉讼方式中真实、生动的体现。这一法律文化底蕴在2000多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得到新的发展。当时,时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在边区实行深入群众、开展调查、注重调解、就地审理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司法实践,马锡五逐渐形成了一套鲜明的审判特点:一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二是通过调查研究,分清是非,实事求是;三是把审判同调解结合起来,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四是诉讼手续简便易行,尽量深入基层,充分结合农村实际进行司法活动。由此可见,“召公甘棠听讼”与“马锡五边区巡回审判”体现了共同的特征,在纠纷的处理中,更多的是依据人民群众所熟知的常识、常理和常情习惯。而司法对民间习惯的依赖,势必会造成国家制定法与地方风俗民情的紧张关系,司法活动必须在二者中找到平衡点。
这一巡回审判方式,逐渐演化成“马背上的法庭”“田间法庭”“弄堂里的法庭”“校园里的法庭”。这些审判方式的探索传承了以民为本的理念,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体现,更是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路线的具体实践。这种诉讼方式,注重当事人诉讼参与性和诉讼便捷性,注重司法官员的实地调查和深入群众,是中华传统文化和党的宗旨作风的高度融合、相辅相成。
中华法系文明与西方法治文明不同,不是起源于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规则构建,而是表现为“出礼入刑”“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礼法合一。西周初期也充分吸收商朝覆亡的教训,认识到“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践行“仁者,爱人”的儒家理念,倡导“亲亲而仁民”,重教化而慎刑罚。在现代纠纷解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要从中华法系文明中汲取养分和经验,进一步提升司法的参与性、便捷性、亲民性,更好体现司法的“人民性”。
正如学者所言,“在古代中国,行政和法律规则之间并无明确界限;没有摆脱统治者顾问身份的可辨认的法律职业;没有置身于道德和政策论据之外的特殊的法律推理模式”。但“甘棠听讼”依然能够做到“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即实现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并且召公深得百姓爱戴,死后还被百姓咏诗纪念。除了诉讼方式的因地制宜贴近群众之外,召公的理政问狱还体现了中华法系的深层文化追求,如《论语·为政》中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即,让“德”与“礼”深入民心,则民“有耻且格”,这势必优于“政”与“刑”。
在中国法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执法、明理、原情的内在统一关系,这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也是中国法文化中长期积淀的传统。从法制发展的历史看,法与理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法与理、情合,不仅增加了法的权威性,也加强了社会渗透力。因此,历代的圣君贤相都力求做到奉理、执法、原情,并将这三者的和谐统一看作强国之本、固国之源。应当认识到,在现代法治的条件下,解决纠纷乃至全面依法治国,都离不开中华文明优良传统道德的继承和发扬。在当下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事实认定、法律条文的解读及司法适用的过程必然带有不确定性和主观性,而在事实认定的自由心证过程和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过程中,唯有切实体现出情、理、法的结合,才能让人民发自内心接受和认可,并在此过程中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启迪。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