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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矛盾观与道法自然思想
法治日报 2023-07-19

  □ 李鸣

  什么是“道”?老子为什么要提出“道”的命题?老子又是怎样发现了“道”?这是一连串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从老子的人生经历可以看出,老子是一位生活体验、社会知识、政治经验都很丰富的人,他身处动荡时代,切身感受了纷纭复杂、变化多端的各种矛盾和刀光剑影、血肉横飞的各种争斗,老子的思想、老子的智慧正源于对矛盾斗争的冷眼旁观和认真思考后得出的清醒认识。因此,敏锐地意识到矛盾存在和准确预测到矛盾变化发展趋势。

  老子的矛盾观有四层含义:(1)矛盾的普遍性。在《道德经》的五千余言中,成双成对的概念有六七十对之多,如有无、多少、大小、长短、轻重、缓急、高下、左右、前后、正反、静躁、刚柔、强弱、荣辱、智愚、巧拙、生死、胜败、损益、得失、难易、美丑、存亡、利害、贵贱、奇正等,以此说明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矛盾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是无法回避的。(2)矛盾的对立统一。老子认为,任何事物有其利必有其弊,它由矛盾的两个方面构成,矛盾的双方既相互对立,相互冲突,又相互依存,相互替换,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3)矛盾不停地运动变化。矛盾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运动变化的,即矛盾的一方朝对立的另一方转化。老子告诫人们,要想做成大事,不要好高骛远,狂妄自大,而要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日积月累;要想达到某种目的,必须从相反的方向促进它,以取得歪打正着、物极必反的效果。(4)重视矛盾的次要方面。鉴于任何矛盾都有主次之分,人们往往重视矛盾的主要方面,忽略了矛盾的次要方面,由于矛盾的这两个方面要互相转化,因此,应正确地预测矛盾的变化趋势,并充分利用次要矛盾,以等待最终的胜利。

  既然人类社会矛盾重重,那么,是什么决定着矛盾的普遍存在和变化发展规律呢?老子透过矛盾现象,认为其背后有一种神秘的本质力量,这就是所谓的“道”。“道”是万事万物的来源和必然归宿。“道”的提出,终结了对矛盾现象穷追不舍的询问,一切可以用“道”的存在去囊括、去解释,一切都是“道”在主宰,在起作用,在产生影响。

  老子最早提出了“自然”的观念,“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真实表现。老子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然主义法律观:衡量法律好坏善恶的唯一标准是其是否有“道”,是否符合“自然”。

  老子认为,源于“自然”的自然法比起人为制定的社会法优越得多。其具体表现为:(1)自然法则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自然法则“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不体现人的主观意志和个人见解。自然法则与人为善,为人谋福利。自然法则不偏爱任何人,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公平无私。自然法则是“损有余而补不足”,抑强扶弱,打富济贫;而人为法则是“损不足以奉有余”,旨在拉大贫富差距,形成贵贱对立,使得势者处处得势,失势者处处失势,从而富者愈富,穷者愈穷,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两相比较,自然法则体现世间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显而易见。(2)自然法则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老子认为,“道”与仁义礼法相比,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和权威性,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他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坦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道德经·七十三章》)自然法则无所不为,无所不化,以寡制众,无往而不胜。(3)自然法则具有永恒性。老子说,自然法则不受时间、空间和自身条件的限制,它无始无终,无生无灭,持久永恒,以不变应万变。综上,老子认为,世上最好的法律就是自然法则,法律必须唯“道”是从,而不能背“道”而驰。守“道”循“道”,可舒畅自适,独异于人。这样一来,只盯着法律往往是不够的,关键是要关注法律是否符合自然法则。

  老子“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学问看似玄妙,其实并不难理解,只是人们大多雄心勃勃,志向远大,力图有所作为,对老子的理论不太在意或不屑一顾罢了。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老子以退为进,喧宾夺主,以柔克刚,歪打正着,夸大了事物隐秘、消极、次要一面的作用,从而贬低、排斥人为因素,揭示了万事万物自身的、内在的、本质的要素、规律和力量,以便在天高地厚、天长地久和天地悠悠面前,反衬人的渺小和浅薄,要求人们适可而止,知难而退,学会放弃,随遇而安,知足常乐。老子学问的最大用处正在于“无用”,在于克制人为而任其自然。

  (文章节选自李鸣《法的回声:中国法律思想通识讲义》,法律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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