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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的“以法治国”理论
法治日报 2023-07-14

  □ 李鸣

  春秋初期的齐国,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和私田的大量出现,许多人从奴隶身份解脱出来,成为有一定人身自由的农人,人的地位有所提高。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异常发达,唯利是图的价值取向也颇为盛行,单单靠礼已不足以应付这一变化,还要以法治世,一是德刑并用,二是立法定制。特别是齐国,为了加强其霸主地位,更需要通过君主发号施令,加强君主集权,“以法治国”。

  管仲是中国历史上较早提出“以法治国”理论和原则的思想家,他明确界定了法、律、令的共同性和不同作用以及立法、执法、守法的权责关系,深刻揭示了“以法治国”的内涵逻辑、内在要求、价值目标。他认为:立法统一、法律公开是“以法治国”的前提,法令是天下人明确嫌疑、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从而否定礼治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观念。他强调法令的主要作用在于控制属下,防止以下乱主;法令的基本内容是赏刑,即用赏赐鼓励人们做对国家有利的事,用刑罚纠正对国家不利的行为。统治者治国理政,法律是最直接、最管用、最有力的工具。统治者只要把法律制定好,合乎国情,合乎民意,推动实施,督促落实,违法必究,就功德圆满了。

  管仲认为,国以民为体,君以赏罚为用,立法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立法应格外慎重,力戒“私情行而公法毁”(《管子·八观》),力争做到“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管子·权修》)。他强调,兴政立法有两个立足点:一是法从习惯,二是令顺民心。

  法从习惯。氏族部落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习惯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反映了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群体利益,得到社会舆论的认可和支持,其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明显,对氏族成员有普遍约束力。法以习惯为渊源而产生,在本土自发生长具有民主性和社会性,容易被人们理解、接受、信仰和自觉遵从。虽然管仲主张的“法治”本质上是加强君主集权,但他强调立法不能仅仅以君主个人的好恶为标准,而应“与俗同好恶”,重视民间习惯。

  令顺民心。鉴于民有“四欲”(逸乐、富贵、存安、生育)与“四恶”(忧劳、贫贱、危坠、灭绝),以“四欲”顺民心,则国安;以“四恶”逆民心,则国危。法令顺民心还是逆民心,决定着国家的盛衰、统治的成败,因此,只要顺应民心,法令的实施就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畅行无阻。立法以人为本,切实从统治对象的利益和愿望出发,寻找立法的依据,这就比统治者高高在上、目空一切、随心所欲地发号施令要合理得多,这一点应该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管仲提倡“令顺民心”,就在于他清醒认识到统治者与民众是互相依存、彼此制约的。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必须对民众有所施舍,甚至作出某种让步,让民众有利可图。做到这些,民众就会给予相应的回报。统治者有所失必然有所得,且失之甚小,得之甚大。他认为好逸恶劳、趋利避害是人的共同本性,追求物质利益是民情的基本内容。君主立法只有从人性、民情出发,才会产生令行禁止的社会成效。如果统治者立法“取民无度”,造成民众衣食不足,整天生活在痛苦之中,民众就会怠慢法令,法令就根本无法推行。因此,在管仲看来,法令不仅是制裁民众的手段,同时,也是君主利用民力、获取民心的工具。

  以“令顺民心”为出发点,管仲坚决反对专任刑法,大兴杀戮。他指出:刑罚杀戮过滥过重,不仅不会使法令产生威慑作用,反而会激起民怨,使统治者的地位产生动摇。在此基础上,管仲主张“省刑”,而“省刑”的关键在于堵“两原”。民众肆意妄为、淫逸放诞的原因,一是上层统治者不节制私欲,不遵守法度;二是对浮华奢靡之风不予禁绝。堵塞了这两个根源,犯罪就会减少,刑罚便可轻省。

  管仲主张严肃法纪,反对赦免罪犯。他提出“轻过而移诸甲兵”的思想,推行赎刑制度,让有罪者以兵器或铜、铁赎罪,从而减轻了国家军备开支的沉重经济负担和刑罚惩治的强度,有利于社会安定。

  近代中国,法制变革,人们注意到了法律的社会作用。什么是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律,人们往往以管仲的言法作为依据。究其原因,一是中国最早高度推崇“法治”的是管仲;二是管仲推行“法治”收到了富国强兵、称霸天下的实效;三是管仲法令依从风俗习惯,顺乎民情民意,让民有利可获、有福可享、有安可图。而这些正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

  (文章节选自李鸣《法的回声:中国法律思想通识讲义》,法律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吴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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