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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东
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在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部分,指出要强化数字金融风险防范、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防护、加强数字金融业务监管、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近些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我国已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时代迈入以数字金融为主导的“金融3.0”时代,并正处于从金融大国到金融强国的转型期。在此背景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金融法”,并强调“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方案》中也着重强调了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
数字金融的快速迭代与创新,对金融治理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金融治理体系的安全性,强调要防范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数字金融对数字技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这意味着数字金融领域潜在的技术风险与金融风险可能叠加放大,因此需要特别保障数字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对于数字金融的潜在风险及其带来的监管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上,加以科技维度,形成“科技+法律”的双维监管和治理体系,采用与数字技术发展相匹配的技术驱动型治理模式,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以回应数字金融技术与金融风险混合的特殊性。
在法律维度,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是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应以金融法的制定为契机,针对数字金融的特点构建统合性治理体系:协调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分工,督促金融机构建立数字金融业务内控体系;对于结构复杂的创新性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应透过其技术外壳与结构设计洞见其本质并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在保障数字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应对风险外溢。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目标,因此在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数字技术进行金融场景挖掘与需求匹配的同时,应当督促其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加强投资者教育。当前,智能投顾、直播荐股等利用数字技术开展金融业务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此应加强证券投资咨询等金融业务的准入和执业监管,避免误导金融消费者,导致其利益受损,并损害金融市场秩序。而对于金融人工智能可能存在的算法歧视、缺乏可解释性以及强化金融顺周期风险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应技术、加强信息披露、构建模型“护栏”并完善人类监督机制,避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
在科技维度,打破传统的监管路径依赖,借助监管科技将监管理念与规则嵌入数字金融的服务过程实行实时动态治理,是数字金融监管的必要方式。在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数据流通与金融人工智能等领域,可通过建立起“法链”,即应用于法律监管的区块链机制,促进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交叉融合,赋能数字金融的场景应用与风险监测。例如,借助区块链技术可溯源、不可篡改、智能合约等特性,可以实现对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过程实时性监管,从而拓宽金融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
此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异常金融交易监测、金融风险评估与识别,相较传统路径更具效率与准确性。基于“以链治链”(利用具有监管功能的区块链治理区块链应用于金融后的各种风险)构筑内嵌型、技术辅助型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使法律、科技、治理等要素有机结合,能有效提升数字金融治理的敏捷度与反应力,促进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
总体而言,数字金融与数字经济相伴而生,正在深入渗透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金融治理体系的完善,应通过科技与法律的双维治理,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抑制数字金融可能引发的技术风险以及衍生的金融风险。未来的金融法立法,也应当针对数字金融的特征进行专门规制,构建起安全稳健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以实现金融领域的“数字向善”,推动数字金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数据要素研发中心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