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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助力电诈治理向纵深推进
法治日报 2024-12-12

  □ 刘为军

  自12月1日起,由公安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就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我国和许多国家共同面对的主要犯罪类型之一。对此,我国持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打击治理力度,尤其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后,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各种综合措施,积极开展全社会、全员和全过程反诈,取得突出成效,发案数不断下降,阻断数和破案率不断上升。就在前不久,最高检、公安部又启动了第四批8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然而,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具有跨境属性,且多有境内外庞大黑灰产业的支撑,相关违法犯罪始终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因此,根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不仅要迎头痛击,扑灭明火,减少犯罪存量,还要釜底抽薪,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以降低犯罪增量。

  此次《办法》的出台就为多部门协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提供了重要支撑。协同,首先表现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要求所有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负有责任的部门和机构各尽其责,确保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在发生、发展、裂变的各阶段都有相应公权力的介入、干预或阻断。由于犯罪治理本身极其复杂,其在要求监管不缺位的同时,更要求各主体强化衔接配合,以确保各治理措施相互支持、形成增益,而不是各行其是,使实施效果相互贬损。联合惩戒无疑是解决衔接配合问题的良策。

  根据《办法》规定,联合惩戒首先需要由刑事裁判确定或者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惩戒对象,再通过共享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由其他监管部门根据职权分别实施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这三种惩戒措施密切配合,形成监管闭环,致力于消除再犯能力和机会。这种以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为基础的“组合拳”,相比于单一部门实施的单一惩戒措施,对失信行为的制约和惩罚更为有效、持久。

  《办法》是惩戒行为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监管不能缺位,但也不能越位。据媒体报道,在反诈实践中,个别地方曾经出现一些“超常治理措施”,如部分省市运营商一度默认关闭接听境外电话、接收境外短信服务;对劝返不归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威胁”注销户籍,对其家属实施限制入学、暂停社保等;居民亲属间的小额汇款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等等。其中部分措施的本意虽非惩戒,但效果与惩戒无异,且惩戒对象认定较为随意、无序。这类措施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此次《办法》明确将依法认定、过惩相当确定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原则,对惩戒对象范围进行严格控制,并将非典型惩戒对象的最终认定权赋予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对治理主体的惩戒行为进行了约束。《办法》还表达了对民生基本需求的尊重和关注,如允许惩戒对象申请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确立了最高连续执行期限和惩戒到期自动解除制度。

  从全局来看,联合惩戒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相关联合惩戒举措的推出有助于填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生态的缺漏。“药王”孙思邈曾云:“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治理同样如此,既要治已病,也要防未病。对违法犯罪者实施联合惩戒,无疑更有助于震慑潜在作案人,让其“不敢犯”“不能犯”。考虑到《办法》所规定的惩戒措施将会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在适用时需慎之又慎,谨防滥用。这就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救济措施,明确对错误的惩戒行为如何追责等。换言之,对联合惩戒措施本身的监管,也是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治理不可绕行的责任。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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