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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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珂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引导公安机关规范、高效取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重点和方向,以不断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案质效。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对案件侦破、审理和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刑事诉讼的核心目标是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倘若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则难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就可能出现冤假错案或是让不法分子“漏网”。对于执法司法人员来说,是否具有扎实的证据收集运用能力,是否能够坚守证据裁判底线,对于打击违法犯罪极为关键。
和其他犯罪类型相比,污染环境犯罪具有更加鲜明的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通常涉及废气、废渣、废水等特殊污染物质,给办案人员的执法取证、证据审查活动带来很大挑战,也提出更高要求。比如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兴污染物,一些地方执法监管部门缺少监测的软硬件条件,致使发现难、识别难、取证难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而“有毒物质”认定的法定限制,也影响了污染环境案中“有毒物质”的查证。此外,还有一些行为人会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来逃避法律责任,比如上下游单位之间通过签订以“依法处置废物”为内容的协议,以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行为。因此,探索具有操作性的证据收集规则与审查判断方式显得十分重要。
此次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指引》,及时回应了当前在法治轨道上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迫切需要。《指引》提出全面客观、依法规范来收集、审查证据的要求,对现实中的取证难点疑点予以回答,对精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进一步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案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污染环境案件办理具有跨多部门的属性,行政执法部门是日常监管主体,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犯罪案件的查处,而司法机关则承担将犯罪分子予以惩治的重任。因此,行政执法部门是否能够及时运用证据发现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是否能够全面收集、审查证据,将不法分子移送司法机关,直接决定了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政策能否得到贯彻落实。《指引》围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紧密围绕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要求,以明确、可操作性为导向,诠释了如何满足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根本要求。比如《指引》提到,要重视收集审查表明污染物种类、因果关系等方面的材料。这既明确了客观层面相关证据收集的重点,也突出了处理此类案件要特别关注的要点,如污染物是什么,造成了何种后果或者危险。又如,《指引》以列举的方式重申了判断“主观明知”的综合审查原则,应当说是非常必要的,对于现实中那些试图利用专业知识、经验来逃避责任的人,办案机关将根据其专业背景、义务履行等信息查实主观罪过,使其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
此外,《指引》还特别强调了部门间的联动配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一做法开启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体系完善的新视角。因为其为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特别是涉嫌犯罪线索的审查提供了直接标准,明确了涉嫌犯罪事实查证过程中证据提取、收集与运用的方向和要点,有助于化解部门间的分歧、统一认识。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而如何去依靠法治,依靠制度,进而形成威慑力,不仅需要在刑法等实体法上构建完善的责任评价体系,而且依赖于诉讼运转机制的健全,其中证据规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只有健全规范而且贴合实践的证据规则,才能推进执法司法部门通力协作,及时有效地阐明犯罪事实,将犯罪分子交付司法处置,实现对污染环境犯罪“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切实做到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相信在《指引》的规范下,执法司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合力,切实捍卫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