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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众“行有所享”织好法治保障网
法治日报 2024-10-30

  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是“行有所享”的人民城市的题中之义,而法规层面的保障能更加有力地纾解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症结,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 金 莹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首部行政法规,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发展的基本问题,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高质量发展夯实了法治保障,标志着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

  新中国成立75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23年底,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66.16%,进入了人口进一步向中心城市聚集的阶段。城市规模大、人口密度高的超大城市日益增多,由此带来的交通拥堵等问题也愈发显现。交通拥堵作为城市顽疾,不仅加剧城市能源紧张,还会增加环境污染和社会风险。从世界各大城市发展的经验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不仅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更是解决拥堵的治本之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同时,城市公共交通也面临着线路场站建设滞后、建管养一体化难、运营企业普遍亏损、竞争力弱、服务质量跟不上需求等发展堵点。公共交通在硬条件和软服务上的滞后、资源紧张、路权矛盾都对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也影响着公众的出行体验和城市形象。

  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是“行有所享”的人民城市的题中之义,而法规层面的保障能更加有力地纾解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症结,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条例》从国家层面进一步确立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解答了发展什么样的城市公共交通、怎么样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时代命题,为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堵点提供方向指引。

  具体来说,主要有几个突出亮点: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各方主体的权责。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必要构件,是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当前,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发展堵点,究其缘由,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企责任模糊,多元主体未充分调动。《条例》明确了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领导、规划建设、安全监管、资金保障的职能,也确定了运营企业在信息公开、运营调度、安全维保、人员管理上的责任,还为社会资本的参与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规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势必将激发各方共促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内驱力。

  二是厘清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与发展的关系。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交通主力军,因而城市公共交通必须服务于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之需,不能完全以市场规律为遵循。《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对城市发展的配合、票价对公众承受能力的考量、运营服务对应急保障的及时回应等,都是公益性的彰显,但公益性不意味着低品质,相反,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都对城市公共交通的高质量发展提出要求。《条例》既对政府如何保障发展予以明确,更强调公共交通企业不能躺平于政策保障,置身于竞争之外,将发展与服务的逻辑关系阐释于具体规制之中,强调城市公共交通是持续发展中的公益,是高质量的服务,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决策规划、公共交通企业的制度完善具有理念和原则性的指导意义。

  三是把绿色和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彰显人民至上。绿色是城市公共交通得以优先发展的源点,充分发挥公共交通的集约化运载优势,对于解决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困扰城市发展的难题具有一举多得的重要价值。而安全是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基础,是保障人民福祉的底线。《条例》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乘客遵守乘车规范、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等作了具体规定,只为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可靠。绿色与安全共同指向了人民长久美好的生活愿景,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旨归。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的一个窗口。相信在《条例》的引导下,各有关方面将各施所长,共同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法治体系建设,带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提供基础,为公众“行有所享”筑牢坚实保障,托举起人民的美好生活,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城市治理与发展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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