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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需把握几个关系
检察日报 2021-02-18

 作者:金小慧 李洪智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牛鼻子”。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当前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司法为民和依法办案的关系。司法为民和依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又要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实现司法为民和依法办案的统一。

  一方面,要坚持司法为民。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充分考虑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点,保护好诉讼中群众的权益。对于群众的诉求要做细致深入的分析研究,对其合法合理诉求进行充分保护。当前,特别要结合民法典的实施,强化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随意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要正确处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既注意维护申请人的权益,又不能忽视其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必须要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依法促成争议化解,绝不能为了化解争议而牺牲法治价值,作出超越法律边界的让步。对于申请人的正当诉求,我们要坚决支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而对于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检察机关也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处理。

  二是处理好维护当事人权益与保障社会稳定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维护当事人权益与保障社会稳定是一致的,但有时过度维权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如为了息诉罢访而让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法外利益,不仅会破坏法治,也可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并容易产生不良示范效应。比如,“职业打假人”维护的权利已远超普通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畴,过度地维护、屈从于这类人的权益,既干扰了正常行政秩序,也浪费了诉讼资源,对其他公民正当的权利保护也有影响,所以现在出现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案例。

  三是处理好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关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做到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统一,防止因追求一种价值而忽视另一种价值。

  实践中,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驳回起诉等未涉及实体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抓住实体争议问题,通过检察建议、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化解矛盾。比如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的一起冒名登记公司案件中,申请人身份证件丢失,被他人冒用注册登记了公司。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为。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我们受理后发现,申请人表面上虽然针对的是法院逾期审理,但实际上仍是希望撤销公司登记行为。在审查该案时,我们紧紧围绕实质性问题,通过调查核实以证实存在冒用身份信息的基本事实,召开公开听证会促成双方和解,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启动撤销调查程序。最终申请人向法院撤回上诉、向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实现了政和人和的办案效果。

  四是处理好法律规定与政策背景的关系。与公共政策、公共目标、公共利益的高度相关性,是行政检察区别于民事检察的一个显著特征。行政诉讼监督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工具平衡公益与私益、公权与私权的过程。

  评价一个行政行为,除了要从法律角度去衡量,还要进一步去考察它的政策性因素,全面了解当时的政策背景、执法环境,要历史的、客观地分析研判。比如在征地拆迁领域,属地政府可能会实施清理违章建筑的专项行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背景。对其中一些存在程序瑕疵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还要结合当事人实体权益是否遭受侵害,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利于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等统筹考量。

  五是处理好调查核实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关系。首先,考虑调查核实应当紧紧围绕争议事实的认定,与案件关联性不强、对当事人权益不产生影响的证据,均没有调查核实的必要。其次,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切合实际,具有操作的可行性。对于因技术原因、历史原因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调取的证据,要按照证明标准在现有证据基础上认定事实,同时向当事人释明原因。此外,要正确看待调查核实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阻力,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去推动问题解决。

  行政纠纷矛盾尖锐、问题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要统筹处理好各种关系,通过监督与支持并重,协调、推动各方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回应好社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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