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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群殴反击,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制文萃报 2025-02-20

  □ 杨振学

  案情概述

  在湖南省某中学,一名14岁的初中生江某某因一次无端的误会遭到了同级同学的持续霸凌。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了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便施以暴力。尽管江某某满足了胡某的要求,但胡某并未善罢甘休,仍多次纠集他人意图殴打江某某。在一次早读课后,孙某某等15人再次对江某某进行围殴,江某某在遭受群殴时,出于自卫,掏出随身携带的多功能折叠刀进行反击,导致多人受伤。事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量了案发起因、江某某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了江某某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法院认为,江某某在遭受持续霸凌且面临严重人身威胁时,出于自卫目的而持刀反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同时,法院还指出,江某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为面对多达15人的围殴,江某某在力量对比上处于绝对劣势,且其防卫手段有所节制,持刀目的是防御自卫,并未主动攻击对方。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江某某无罪。

  法条解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江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三、防卫行为具有适时性;四、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学生霸凌这一特殊情境,法院在判断防卫意图和防卫限度时,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具体情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

  律师短评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为未成年人面对学生霸凌时的合法自卫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本案江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值得肯定。

  通过此案,我们再次呼吁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让未成年人知道,自己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当然,这种防卫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过度或滥用。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家长平时要了解孩子的在校情况,一旦发现孩子遭受了校园霸凌,应立即与学校沟通,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制止霸凌行为。同时,家长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等等,以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相信在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能够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作者系广东鼎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责任编辑: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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