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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未受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仍应承担
法治日报 2025-02-10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乔瑞锋 王震

  芦某与黄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过程中,黄某胳膊肘误碰到芦某眼部。芦某报警后,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南坞派出所接处警。经鉴定,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芦某因伤实际住院11天。

  鄢陵县公安局经调查,于2024年1月1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某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6月21日,芦某将黄某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42894.57元。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芦某与被告黄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黄某致使芦某身体受到伤害,黄某的行为侵犯了芦某的健康权,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原告自身对于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原告芦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芦某各项损失共计7118.99元,驳回原告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王艺菲表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是否承担行政责任仅是判断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而非全部依据。本案中,黄某致使芦某身体受到伤害,黄某的行为侵犯了芦某的健康权,经鉴定为轻微伤,虽未受行政处罚,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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