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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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雯
□ 本报通讯员 宋晓娜
小区内有人燃放烟花引燃了杂草,停放在小区内的汽车因此被烧毁报废,相关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查明,刘某假期期间驾车回家,将车停放于小区内,之后不久车辆便发生火灾被烧毁报废。刘某查看小区内的监控视频发现,起火原因是楼上有住户燃放烟花,落下的烟花爆竹引燃了楼下的杂草、废弃物导致车辆起火损毁,但是看不清到底是哪家扔下的烟花爆竹导致火灾发生。
此后,刘某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以刘某车辆以不合理方式进入小区、其不是侵权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刘某未找到侵权人,故以物业公司服务合同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轿车因小区燃放烟花爆竹引燃杂草、废弃物导致燃烧报废,根据火灾事故认定,烟花爆竹引燃杂草、废弃物导致火灾发生,说明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杂草、废弃物等易燃物品清理干净,其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引起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火灾事故的原因力大小,物业服务企业对本次火灾造成刘某财产损失承担50%为宜。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刘某车辆损失2.29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物业服务人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具有保护义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其履职尽责不到位,且在火灾发生时未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物业管理不到位的相应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