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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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 文物出版社名誉社长 苏士澍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潘善助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三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江西省书法家协会主席 毛国典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北京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刘建丰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作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辽宁省青联文化艺术界别秘书长 刘晏君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