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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仲裁制度对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本次修订紧扣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密切关注仲裁实务发展需要,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具有重大的制度创新意义。修订顺应了涉外仲裁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现实需求,回应了仲裁机构优化治理机制的内在呼声,迈出了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铸就和稳步提升仲裁公信力、培育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和目的地的关键一步。
目前,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经取得瞩目的成就,需要仲裁法律规范及时应变,与仲裁事业发展同频共振,为仲裁事业腾飞厚植基础。“十四五”期间,我国办理涉外仲裁案件1.6万件,标的额达7300亿元。2017年仲裁法修正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深圳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数、案件标的额、案件涉及国别数、涉“一带一路”案件数实现整体增长,仲裁机构竞争力和吸引力持续提升;亮相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现涉外法律服务的高水准;推出“APEC-ODR”等涉外服务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发布多语言版国际仲裁规则,融通中国智慧方案与国际通行规则;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研究工作,擦亮仲裁事业发展的金名片;参加“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国际组织,实现法治领域“一带一路”国际专业组织零的突破。
本次修订对上述仲裁事业发展成果予以巩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贡献重要力量。修订后的仲裁法包含“总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等八章内容,共计96条。新仲裁法注重纠纷高效及时解决,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新增“仲裁地”制度,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扩宽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新增仲裁诚信原则,维护仲裁公信力,提升仲裁服务满意度;增加首席仲裁员的确定方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夯实仲裁庭对当事人捏造事实申请仲裁或者恶意串通的监督职责;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扩大法院对保全事项的支持。此外,本次仲裁法修订还集中体现出以下三大特点:
第一,明确仲裁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机构,重视仲裁机构建设,为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提供清晰的制度框架和坚实的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确立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发展目标后,多家仲裁机构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同时坚守仲裁公信力建设的初心与使命,不断推出各具特色的仲裁机构发展新方案,共谋仲裁机构高质量发展“一盘棋”。2025年7月,司法部部署实施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提出加快培育一批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聚焦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深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持续完善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制度规则,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在此背景下,新仲裁法共73次提到“仲裁机构”,并在第二章“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中特别更新仲裁机构建设相关规定,实现了仲裁机构属性法定、仲裁机构规范运行、仲裁机构人员构成科学、仲裁机构治理制度完善、仲裁机构监督机制健全的良好局面。
仲裁机构属性法定。新仲裁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由对应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范围限于直辖市、省会市和其他设区的市,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该规定从根本上厘清了仲裁机构的定位,确立了维护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制度前提,确保仲裁事业独立、公正、高效发展。
仲裁机构运行规范。新仲裁法第十四条旨在构建仲裁机构设立的分级管理制度,即依据第十三条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明确了仲裁机构的变更与终止程序,为仲裁机构有序运行提供明确遵循。
仲裁机构人员构成科学。新仲裁法第十八条明确仲裁机构内部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员架构、任期与换届制度,保障人员流动和决策专业性。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新增“科学技术专家”,并要求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仲裁机构人员的三分之二。第十五条将符合法律规定的组成人员作为仲裁机构的必备条件,构成对仲裁机构人员的硬约束。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回应“德法兼修”“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建设需要。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新增仲裁机构可以从具备“海事海商”专门知识的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第二十三条建立除名制度,对被开除公职等不再符合条件的仲裁员,机构应当除名,实现仲裁员的全链条流动管理。
仲裁机构治理制度完善。新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制度,强调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的核心规则纳入法定框架,以法定制度保障仲裁机构规范化治理、精细化管理、可持续化发展。
仲裁机构监督机制健全。新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第二十五条明确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示范仲裁规则。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明确仲裁机构接受中国仲裁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将信息公开确定为仲裁机构的法定义务,提升仲裁透明度和公信力。明确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五条明确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完善涉外仲裁制度,融通国际通行规则,加强仲裁国际交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新仲裁法第一章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坚定仲裁文化自信,讲好仲裁中国故事。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第七十八条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扩大为“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实现了运用场景延伸和纠纷化解能力提升。第八十一条为涉外仲裁中仲裁地的确定提供指引和遵循,明确仲裁地的确定按照“当事人书面约定的仲裁地”“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第八十二条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部署,提出涉外海事纠纷或者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其他特定区域内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八十六条鼓励仲裁机构“走出去”,支持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为企业开展涉外业务提供稳健保障;支持仲裁机构“引进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第三,拥抱法律科技飞速发展的新局面,探索科技赋能仲裁发展的新路径,创新仲裁在线法律服务供给的新模式。法律科技的发展充满机会与挑战,多家仲裁机构积极拥抱法律科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引》《携手促进数智时代国际仲裁发展的共同行动计划》,为安全、可靠、可持续地运用法律科技提升商事仲裁效能提供“贸仲方案”。山东泰安仲裁委设立智慧仲裁办案系统后不断给办案流程“做减法”,以信息化赋能诉裁衔接,交出仲裁服务的高质量答卷。新仲裁法关照仲裁行业法律科技发展现状,顺势而为,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后,本次修订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体现出“打造涉外仲裁开放格局”“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双重特色,做到了开放与治理并举、改革和创新同频。
(作者:武才媛 周蔚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