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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的制度突破与效能提升
法治周末微信公众号 2025-09-26

  ■编者按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决定》,我国仲裁制度迎来近30年来的首次实质性、全面性修订。此次修法不仅是对国内仲裁实践的深刻总结,更是我国在涉外法治建设领域迈出的关键一步,展现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开放姿态与制度自信。在此背景下,我们刊发一篇分析文章,旨在帮助读者迅速把握新仲裁法的核心要点,理解其在完善涉外法治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将发挥的积极作用,从而为进一步学习、运用新仲裁法提供有益参考。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以“开放”与“规则”为双轮驱动,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一方面通过制度型开放拓展发展空间,吸引全球仲裁资源集聚;另一方面通过规则现代化夯实制度根基,提升仲裁公信力与效率。这一修法思路既体现立法者对中国国际仲裁发展的战略考量,也为理解新法核心要义提供了关键视角。

  制度型开放:

  构建国际仲裁新格局

  新仲裁法的首要亮点是打破长期存在的制度壁垒,以系统性、制度型开放融入全球仲裁体系,重塑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竞争优势。

  其一,突破仲裁市场主体限制。新法明确规定“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可以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境外仲裁机构在华开展业务的合法性问题,为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进入我国内地市场提供依据。此举不仅能通过“鲇鱼效应”激励国内仲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与国际竞争力,更可集聚全球高端仲裁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国际仲裁生态圈,吸引中外当事人选择在我国仲裁,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国际仲裁的国际影响力与吸引力。

  其二,创新仲裁服务供给模式。开放的核心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入驻,意味着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管理模式、服务理念及优秀仲裁员资源将直接进入我国市场,既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选择,也通过交流、借鉴与竞争,加速国内仲裁机构与国际接轨进程。

  其三,确立国际通行的“仲裁地”规则。新法明确“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仲裁国际化的关键问题。仲裁地是决定仲裁裁决“国籍”、司法监督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的重要连接点,是仲裁制度国际化的基石。此前,因仲裁地规则缺失,部分外国法院曾以“仲裁地不在中国”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机构在境外开庭作出的裁决。新法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的自由,使我国仲裁裁决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显著增强中国裁决的国际流通性与竞争力。

  规则现代化:

  夯实仲裁制度根基

  开放倒逼规则升级,规则引领更高水平开放。“开放”与“规则”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协同演进的有机整体。新仲裁法在推进制度开放的同时,通过规则现代化为高水平开放提供坚实保障,使我国仲裁制度更好地与国际实践同步,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其一,深度接轨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例如,完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规则,进一步强化“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明确主合同变更、转让、解除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放宽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承认数据电文等新型缔约方式的合法性;增设“临时措施”制度,赋予仲裁庭发布保全措施的权力,并明确法院的执行义务,使仲裁程序更完整高效,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这些修改既体现支持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理念,也消除国际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的制度顾虑,增强中国作为仲裁地的可预期性与友好度。

  其二,创新临时措施制度。新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正义:一方面赋予仲裁庭发布保全措施的权力,规定法院应依法执行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另一方面通过优化仲裁程序、明确审理期限提升仲裁效率,通过完善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增加司法监督透明度筑牢程序公正防线。这一制度设计弥补了原制度下仲裁庭权限不足的缺陷,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使仲裁程序更加完整高效。

  其三,积极回应数字时代需求。当前,在线仲裁已成为国际仲裁主流趋势,其打破时空限制、降低跨国仲裁成本、提升程序灵活性的优势,是我国仲裁提升服务效能、打造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新法将原法“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为“仲裁程序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从“明示同意”到“默示同意”的转变,既认可在线仲裁的常态化与正当性,也体现立法对数字时代纠纷解决需求的主动适应。

  制度协同:

  完善仲裁生态体系

  新仲裁法的实施效果不仅取决于法律条文本身,更需配套制度协同推进与司法环境优化完善。例如,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可探索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规则,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声望的仲裁员,在全球法律治理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司法机关需及时更新理念,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在仲裁司法审查领域,应秉持“支持仲裁、有限监督”原则,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查透明度与可预期性。以上海金融法院为例,该院近年推出的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机制,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与审查标准,有效增强审查规范性与透明度,这一做法值得推广借鉴。

  仲裁机构需加快改革步伐。面对开放竞争环境,国内仲裁机构应彻底转变行政化思维,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治理结构与服务体系:一方面优化仲裁员选聘机制,吸纳更多具有国际视野与专业能力的仲裁员;另一方面创新案件管理方式,提升仲裁程序透明度与效率。北京仲裁委员会近年来通过制定国际化仲裁规则、搭建在线仲裁平台等举措提升国际竞争力,其经验值得其他机构参考。

  政府部门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政策。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制定精细化措施,确保境外仲裁机构落地政策衔接顺畅;同时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与仲裁机构合作,培育熟悉国际规则、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复合型仲裁人才。

  新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新法顺应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部署,优化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彰显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包容创新的制度追求。依托规范包容的仲裁制度,新法可为“一带一路”商事活动提供优质法治保障,推动我国纠纷解决理念与实践经验的国际传播——这一现代化制度既体现中国法治建设的开放性与先进性,也为其他国家完善仲裁制度提供中国方案。未来,应以新法实施为契机,持续完善仲裁制度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涉外人才培养,稳步推进国际仲裁新高地建设,在全球仲裁治理中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力量。

  (作者:谢军 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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