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普法平台
欢迎您进入智慧普法平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一整套司法机构巩固新生政权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6-2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一整套司法机构巩固新生政权

  苏维埃司法制度进行了开创性尝试

  □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法治足迹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磊 见习记者 孙天骄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叶坪村举行。会上除了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其他法律文件之外,还选出63人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组织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九个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

  苏区的国家司法建设从这里启航。

  人民司法初具雏形

  瑞金,红色中华的诞生地。如今,这里已经建成5A级“共和国摇篮”景区。

  在景区红井景点,多座黄泥墙、乌瓦屋、墙体泛黄的建筑错落有致,其中一处就是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是人民委员会的“九部一局”之一,主管司法行政工作,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动感化处、总务处等机构,受人民委员会领导,直接对人民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人民委员会报告工作。1933年4月,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从叶坪搬迁到沙洲坝。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张国焘为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首任司法人民委员(相当于部长),由于张国焘一直在鄂豫皖苏区工作,不能到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履行职责,随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梁柏台主持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日常工作。1934年2月,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梁柏台被委任为司法人民委员。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职责是督促地方各级苏维埃及各级军事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审判机构,对这些机构实行司法行政领导;委任和撤销裁判部长及工作人员,但对地方各级审判机构及军队各级审判机构的具体审判工作不加干涉,使其独立行使审判权;培训各级司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党史研究资料显示,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梁柏台主持领导下,使苏区司法机关初具雏形,形成了有苏区特色的司法制度。此外,还设立劳动感化院,对犯人实施感化改造。通过司法建设,为红色政权培养造就一支司法干部队伍。仅在中央根据地,从事司法工作的干部就有2000多人。

  红色审判初步建立

  站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向南遥望,就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门口上方挂着匾额,一只石雕独角兽蹲坐于门口。旧址内,一本本泛黄的法律、法规册子被珍藏在玻璃柜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并未设立中央审判机关。1932年2月,中央政府决定组建临时最高法庭,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受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代行最高法院职权。

  临时最高法庭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并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临时最高法庭组成以主席为首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法庭范围内一切重大问题和案件。临时最高法庭下设刑事、民事、军事法庭,以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

  红色政权首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何叔衡担任。

  在地方上,负责审判的机关是裁判部。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1932年6月颁布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裁判部为法院未设立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暂时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

  根据该条例规定,裁判部在审理方面受临时最高法庭的节制,在司法行政上则受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指导,司法人民委员部有委任和撤销裁判部部长及工作人员之权。

  根据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1932年8月发布的《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规定,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的一个附属机关。各级裁判部的劳动感化院没有上下级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各级裁判部。

  1934年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董必武接替何叔衡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领导苏区的司法审判工作。不久之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董必武任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法院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军事法庭。最高法院还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

  1934年10月,董必武等最高法院负责人随中央机关一同踏上了长征之路。

  人民检察初显威力

  在红井景点,还有一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机关旧址,那就是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旧址。

  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于1931年11月,承担了部分检察职能。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首任工农检察人民委员是何叔衡。1934年2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改称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项英兼任。

  工农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若发现苏维埃工作人员有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提起公诉。

  作为初创的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未组建自成体系、独立并完整承担全部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除了由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承担部分检察职能之外,法院(裁判部)的检察长、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局等机构也承担了部分检察职能。

  当时,在临时最高法庭内,设有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最高法院成立后,内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在地方上,省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各1人,县级设检察员1人。

  根据《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长、检察员主要负责预审(审查起诉)和代表国家出庭告发(出庭公诉)。

  为镇压反革命,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等规定,在中央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局,是国家的最高治安机关。对于一切关于反革命案件,各级国家政治保卫局均有预审之权,预审之后以国家原告人向司法机关(法院或裁判部)提起公诉,由国家审判机关判决。

  党史研究资料显示,苏维埃政府由此建立一整套司法机构,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和司法制度。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创立和开展,为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责任编辑:金燕)
 
智慧普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