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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法治足迹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财税乃立国之基,安邦之本。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无数中华儿女的梦想。当我们回看这100多年来走过的路时就会发现,财政与国家命运的关系是如此紧密,国家命运的变化和兴衰背后,竟然隐藏着深刻的财政密码。
近代松散落后的财政体系
近日,在淅淅沥沥的小雨中,《法治日报》记者参观了坐落于浙江杭州钱江之滨、西湖之畔的中国财税博物馆。这是我国首个以财政税收为主题的国家级专业博物馆,隶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税收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其职能主要是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与发展。因而,它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敲开了满清王朝封闭的大门。1842年,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使中国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在此之后,列强侵略、巨额赔款、军阀割据导致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中华民族经历了太多的屈辱和磨难。
晚清时期,2000多年前就已确立的中央集权统治和财政制度没有与时俱进。在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地丁(按人口征收的土地税和劳役税)、盐课、关税是主要来源,其中地丁一项占到清政府收入的三分之二左右。重农抑商的财政制度使旧中国的发展长期停留在以农业为主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国家的综合实力难以壮大。而有限的政府财力中,用于国防的数额也十分有限,再加上皇帝对财政权的滥用以及官场腐败,不少支出化为皇室、官员奢侈享乐等政府消费性支出,国家财政整体情况堪忧。即使面临严重的军事威胁,这种惯性也难以迅速改变。财政无法把经济、政治和国防整合起来,国家综合实力不能通过财政的转化而增强,衰败是不可避免的。
鸦片战争前,中英工业制造能力、军事实力的巨大差距只是表象,深层次里是财政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思想的巨大差异。英国“光荣革命”以后,逐步建立起了现代财政制度。“光荣革命”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为英国工业革命奠定了基础,也为英国殖民战争提供了财力支撑。
初步建立集权型财政体制
在博物馆的一角,《法治日报》记者瞥见了一部复制版本的《共同纲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施政纲领,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它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在“经济政策”一章中对财政税收专门作了规定,包括“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国民经济进入全面恢复时期,财政经济工作被放到了重要位置,已成为中央和中央局的主要议程,其主要目的就是适应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同时,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有关部委加强财税立法工作,陆续制定或批准了一批有关财税的规定。
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核心内容就是把财政收支权集中于中央。根据规定,公粮(农业税)、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国营企业收入、公债收入等均属中央收入,一律解交中央金库。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没有关联,其财政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财政管理权限也集中于中央,所有的财政收支科目、收支程序和开支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定。该体制的实施,在新中国成立后很短时间内就取得了财政收支趋于平衡、制止通货膨胀和稳定物价的明显成效。
随着整个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中央开始逐步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1951年3月,政务院颁布《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把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大行政区以下财政为地方财政,省(市)财政还包括专署及县财政。
计划经济体制下财税法制
《法治日报》记者通过阅览《共同纲领》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现:“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
这一规定的要求是十分明确的,就是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商业、金融、财政等都要纳入国家的计划之中。不过,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要做到这一点却并不容易,因而只能“边计划、边执行、边修正”。从1953年开始,我国便进入了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的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1957年)完成,国家财政在这一时期稳定金融物价、恢复国民经济过程中,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巩固作出贡献,支持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与制度的建立;支持了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特别是独立工业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国家工业化的基础;支持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当时的领导层主要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的理论构想,并参照前苏联模式,在中国构建计划经济体制,以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为基本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成形。
“二五”计划期间,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各项指标作了多方面的调整。1960年底,中共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经过1961年至1965年的努力,“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取得了圆满成功,工农业生产情况在协调基础上已经超过了1957年的水平,新中国财政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好转,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开始回升。
其后,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度被破坏,但国家财政在这一时期仍然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保证了国家经常性的必要开支,特别是在保证国家某些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上尽了最大努力,支撑了危难的局面,仍取得了一些难能可贵的成绩。
扩大地方财权实行收支挂钩
1953年,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国对“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进行了微调,把财政分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管理,大行政区支出列入中央预算。1954年,撤销大行政区的建制,同时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扩大地方财权,划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实行收支挂钩,具体情况是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即财政收入分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以及中央地方调剂收入,支出划分与收支安排基本不变。
从1957年开始,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相应地对财税体制进行了改革。1957年11月14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3月,中共中央在成都召开会议,讨论计划、工业、基本建设、物资、财政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重点是实行地方分权,把若干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
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支定收、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从1958年开始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就是实行财政收入分类分成,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有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地方支出包括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专项拨款支出,但该体制仅仅执行一年便停止了。
1954年宪法虽然没有对财税作明确规定,但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这就明确了预算和决算体制。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都是执行政务院1951年颁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